私下买卖共有货车 出卖方需担责赔偿
作者:赵颖颖 发布时间:2013-09-11 浏览次数:243
仪征的徐某与被告吴某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出资购买苏KA6556-KC721(挂)货车一辆,协议生效后三年内任何一方不得单方提出散伙,否则违约方向对方给付违约金50 000元。2012年5月,被告未征得原告同意,单方私自将该货车出卖。徐某一气之下把吴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 50 000元。
庭审时,被告吴某辩称,双方签订合伙协议书、共同出资购买KA6556-721(挂)货车是事实。协议签订以后,双方由于经营问题,原告提出散伙,被告表示同意,后双方就卖车价格与买车人达成一致后,被告与买车人许某一同去银行向原告的账户汇款50 000元卖车订金,原告收到买车人汇去的订金后,办理过户手续。卖车是经原告同意的,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双方确认已购买并挂在被告名下的苏KA6556重型半挂牵引车、苏KC721重型半挂货车产权归原、被告共有,份额各半;与运营有关的费用由双方各半承担,所得利润由双方各半享有;三年内双方均不得无故提出散伙,否则向对方承担违约金五万元。2012年4月19日,被告将上述车辆出卖给王某。被告于2012年4月18日、19日分三次向原告汇款合计165 000元。
仪征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合伙协议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双方共同所有的车辆出卖给他人,违反了合伙协议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依法判决被告吴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某支付违约金50 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