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万元评估费保险公司须全额赔付
作者: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09-11 浏览次数:333
当发生交通事故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众多保险公司通常会答复:评估费、检测费属于间接损失不予认可。果真如此么?近日,常州市天宁法院对一起此类纠纷作出一审判决:5.5万元评估费由保险公司全额赔付。
今年3月底,常州市一公司员工驾驶一小型车在常合高速上发生侧滑,与道路护栏相撞,造成车辆与护栏等公路路产受损。后来,交警部门委托常州市武进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车辆损失进行评估,认定损失为100多万元,花费车损评估费5.5万元。
损失如此惨重,幸运的是,公司为这辆车投保了限额为3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限额为130万元的商业车损险及相应的不计免赔险。发生事故时也尚在保险期内。
过后,该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双方却在评估费上产生了争议。保险公司认为,评估费属于间接损失不予认可。为此,今年5月30日,该公司向天宁法院提起诉讼。
天宁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未能对被保险车辆进行定损,因此交警部门委托有资质的鉴定部门进行鉴定评估并无不当。可见,这部分费用是查明损失发生的必要费用,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而且,保险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收费存在超标或不合理之处。据此于日前作出一审判决:5.5万元评估费由保险公司全额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