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中法院:诚信承诺让虚假诉讼者“知难而退”
作者:徐剑 马俐 发布时间:2013-09-11 浏览次数:527
为遏制可能存在的虚假诉讼,吴中法院在诉讼各环节加大防范、甄别和惩治力度,并于今年重点推行诚信诉讼承诺,对存在疑似虚假诉讼情节的案件,引导双方当事人签订《诚信诉讼承诺书》,实行“一诺四责”。近日,吴中法院通过该项机制成功解决一起涉嫌关键证据造假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09年,房东刘某将其房屋出租给陈某,陈某又擅自转租给贾某开了一家饭店。于是刘某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解除了刘某与陈某之间的租赁合同。因贾某在承租过程中支付了转让费、租金及装修费,又以合同解除给其造成损失为由,将陈某诉至吴中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其与陈某的合同已于2010年2月下旬解除,并要求陈某返还租金、赔偿装修损失。
庭审时,贾某提供了一份房东“刘某”书写的房屋交接证明,佐证其2010年2月20日已将房屋返还刘某。陈某认为该交接证明是贾某伪造的,贾某实际上一直经营至合同到期,并无损失,还欲申请对证明上“刘某”笔迹进行鉴定。为查明案情,法院追加刘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刘某却对该交接证明是否系其本人出具含糊其辞。综合种种迹象,法官初步判断贾某存在提供虚假证据的嫌疑,向双方充分释明虚假诉讼风险责任和法律后果,并引导原、被告签订《诚信诉讼承诺书》,告知二人若查实所作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材料存在虚假、恶意等情形,将承担相应的妨碍诉讼、民事赔偿、刑事和征信四重责任。在确定启动笔迹鉴定前,承办法官再次强调诚信诉讼原则和不诚信诉讼的法律后果。最终贾某“知难而退”,主动向法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诉讼。
目前,吴中法院已在70余件民商事案件中适用《诚信诉讼承诺书》,有效维护了正常的诉讼程序和司法权威,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了社会诚信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