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婚约财产案件法律适用的难点
作者:夏正燕 发布时间:2013-09-11 浏览次数:1129
摘要:近年来农村婚约财产纠纷案呈大幅增长态势,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增多,使原本纯洁的婚姻关系被金钱化、商品化,引发了诸多的社会矛盾,而《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婚约财产的空白使得审判工作难度加大,笔者对当前司法审判过程中婚约财产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婚约财产、婚约条款、存在问题
近年来农村婚约财产纠纷案呈大幅增长态势,据不完全统计,2009年至今,笔者所在的宝应法院共审理此类案件96件,其中2012年受理34件,同比2011年、2012年分别上升了36%和70%。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增多,使原本纯洁的婚姻关系被金钱化、商品化,引发了诸多的社会矛盾,影响了农村的和谐稳定,而婚约财产案件在审判过程中法律适用存在着一系列问题,给审判工作带来应当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一、婚约条款效力的认定难。
婚约的性质与合同相似,而合同中涉及人身约定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所以当事人不能凭借婚约起诉要求有关人身的约定比如说结婚。农村一直流传着这样的风俗 “女方反悔彩礼需要返还,男方反悔则彩礼不予返还”,婚约中这样条款是否应得到遵循,在法学界有着不同的认定,有一种意见认为,婚约本身不受法律保护,所以该约定也没有法律约束力,男方解除婚约后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要求返还彩礼应予支持。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我国《婚姻法》中只是禁止当事人凭借婚姻索取财物,并没有禁止按当地习俗自愿给付的彩礼,所以 “女方反悔彩礼要返还,男方反悔彩礼不予返还”的约定在本质上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此外,这种约定在农村已经成为一种风俗,为大多数人接受和理解和接受,这种情况下应当是有效的。对此,笔者有不同的观点,订婚本身不是一种法律行为,婚约协议应当作为收取了多少彩礼的证据使用,“女方反悔彩礼需要返还,男方反悔则彩礼不予返还”的约定是用金钱来约束婚姻的一种手段,故对该约定不应讨论其效力,而应作为法官审理案件时返还比例的一个参考因素。
二、婚约财产范围界定无明确规定。
正确介定彩礼的范围对于审理返还彩礼的案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即然不属于彩礼当然也不应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标的。而对什么是彩礼,法学界也有着不同的观点,这给审判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彩礼是为缔结婚姻关系,依照习俗于婚前男方给付女方的金钱和物品,那么是否婚前男方给付女方的金钱和物品都属于彩礼呢?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区分。结合宝应地区的实际情况来看,在订亲时说媒人或男女双方当事人都会约定在结婚前给女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首饰,一般情况下这些贵重的物品属于实际意义上的彩礼,但是男方在订立婚约之后,结婚之前那段时间,双方当事人也会有金钱上的往来,比如说逢年过节时的压岁钱、孝敬对方父母的烟酒等,笔者认为这些不应当归类到彩礼的范畴之类。
三、同居关系、无效婚姻关系、可撤销婚姻关系当事人之间是否要返还彩礼。
纵观这几年婚约财产案件的内容,发现有一部分案件是同居关系、无效婚姻关系、可撤销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提出来的,那么法院是否会支持这类案件当事人提出的诉求?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未作出明文规定。笔者认为,对于这类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审理。(一)双方当事人属于都没有配偶与对方同居的,对于此类同居关系的当事人提出彩礼返还要求的,应当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三种情形即“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相关规定即“生活绝对困难”作为客观标准,综合判断并作出处理。于此相同的,无效婚姻关系、可撤销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提出彩礼返还要求的,也可以适用上述规定。(二)双方当事人中给付彩礼的一方有过错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即使其因给付彩礼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其在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同时或单独请求收受彩礼一方返还彩礼时,人民法院在审理时亦不得支持其返还彩礼的请求。(三)双方当事人中接受彩礼的一方有过错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院应当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四)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法院根据公平原则适当处理。
四、婚约财产返还比例难确定。
在审判过程中究竟返还比例多少才算公平,应该将哪些因素列入考虑的范围,究竟什么叫“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些都让法官感到为难,同时也影响到法院的公信力。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和国外的习惯,笔者认为统一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此难题。由于认定多少数额财产属彩礼,彩礼返还考虑的因素,不同情况返还比例幅度每个地区都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地区的差异也不允许国家出台相关性的规定来统一规范。可以由本地法院审判委员会根据本地区的特点,征求司法人员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共同制定婚约财产案件审理指导意见。法官可以根据该指导意见审理案件,一方面规范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为审判活动提供相应的依据,减少了案件相似结果却大相径庭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有了依据审判时可以大大的节约时间,尽快为当事人解决问题。
五、结语
婚约财产案件逐年增多,此类案件法律适用的难点也在逐渐显现暴露,在审判此类案件的过程中既没有相应的法条可以选择,也没有既定的模式可供采纳,笔者认为有必要,加强该行为专门立法的研究,完善《婚姻法》相关规定,将有助于司法审判工作的进行、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