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路径思考
作者:叶倩黎 发布时间:2013-09-11 浏览次数:965
论文提要:司法公信力是在长期的发展中日积月累所形成,在社会公众中的广泛的权威性和信誉度,在受众中有深远影响的司法自身魅力。司法公信力是法治建设的重要课题,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和前提。司法必须要有公信力,因为这是我们建设法治国家和构建和谐社会必须面对和要解决的重大理论和现实课题。在法院工作的同仁们都有一个共同的感觉,案子越办越多,工作越来越辛苦,当事人越来越难缠,工作压力也越来越大。在大量艰辛工作和斐然成绩的背后,却经常听到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不满和认为司法不公的抱怨,法院的裁判难以得到普遍的认可和执行,信访、上访事件不断增加,”司法腐败”成为常被提及的一个沉重话题,种种现象都说明法院的公信力确实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公众对法院的认同和信任还存有不同程度的缺失。(全文约7000字)
一、法院司法公信力的现状
(一)部分当事人不愿诉讼而采私力救济,甚至求助于非法组织
司法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作用。然而,由于司法腐败的存在,有些当事人”惧讼”、”厌讼”,在出现纠纷后,不愿通过诉讼解决,而是寻求私力救济,采取非常手段解决矛盾,甚至求助于非法组织。如有些当事人在产生纠纷后,既不找民间调解组织调解,也不到法院起诉,而是求助于痞霸势力从中协调,或将有关证据转让给他们,由他们替其讨还公道,甚至向对方当事人实施报复,[1]从而取得心理满足和平衡,表现出对司法的极端不信任。
(二)诉讼中请、托现象严重,折射司法公信力基础薄弱
案件诉讼到法院后,很多当事人不是按照正常的诉讼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向法庭举证,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而是通过”托关系、走后门”,采取请客送礼等手段与法官接触,对法官施加压力来影响案件的审理,使法官作出对己方有利的裁决。即使处于有利诉讼地位的一方当事人,也生怕自己会败诉或诉讼被拖延,把胜诉的希望寄托在所谓的”关系、人情”上,认为”不管有理没理,有了关系才好办事”。体现了当事人法治观念淡薄,司法公信力基础薄弱。[2]
(三)司法职能的发挥与为大局服务之间存在冲突。尽管我们在为大局司法
尽管我们在为大局司法、为人民服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在服务职能发挥上还有待挖掘激发。一方面,人民法院在为大局服务方面还存在着不能与大局合拍同步的问题,存在着法院领导与一般法官、宏观部署与具体落实、理论与实践脱节的问题,一些干警对上面的新政策不了解、不理解,也不关心,你说你的,他办他的,案件审理不能体现政策的精神、大局的要求。另一方面,一些地方的党政领导对司法服务认识不端正,要求法院违背职责、违背法律搞服务的情况时有发生,采取了顺则大力支持,逆则横加指责的态度,不顺从就是不讲政治,不会服务,不顾大局,名为重视法治,实际上仍然是人治。而我们的宣传解释不够,据理力争不够。
(四)涉法信访时有发生,显现群众对司法的强烈不满
近年来,涉法信访不断发生,出现了群众”信访不信法”的不正常现象。有学者撰文指出,涉法涉诉信访在信访中的比例超过30%,为数最多[3]。根据最高法院的统计,2005年,最高法院办理来信来访147449件人次,地方各级法院办理来信来访3995244件人次,其中2005年全年涉诉信访达455242件人次。在这些涉法信访中,涉及民事案件的信访占有相当比重,而且这些来信来访大多指责法官裁判不公,表现出对司法的强烈不满。
(五)司法服务承诺落实不到位,与人民群众的期望值存有差距
近年来,随着亲民司法、以人为本理念的倡导和践行,在人民法官为人民、服务三保主题实践活动等系列载体的推动下,我们在司法为民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评价与期望越来越高,但绝对不能回避一个问题,就是有些措施抓落实的力度还是不够,有的形容我们是振奋人心的口号、丧失信心的行动,雷声大,雨点小。如许多地方巡回立案、预约上门立案、巡回审判、假日法庭的适用率并不高,给人一种作秀感觉;一些针对弱势群体的司法救助范围不广,在救助对象的选择上存在人情关系,真正适用减、缓、免诉讼费以及获得执行救助的比例不高,与群众过高的期望值产生落差,给人以口惠而实不致的感觉,动摇了人民群众对法院、对法律的信仰基础。
二、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不高值得反思的几点原因
(一)从基层法院自身来讲
1、法院的体制性权威没有得以实现。基层法院职能工具化、地方化的倾向日益凸显,与人民法院居间裁判、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的法定职责发生偏移,严重限制了司法权的功能发挥,导致社会降低了对法官或对法院法律文书的尊重和信赖。
2、基层法院的行政管理色彩浓厚。基层法院同时接受地方行政管理与上级法院审判监督,甚至行政管理的方式吸收了审判监督。社会对法院和法官的认识等同于政府一般行政部门,认为法官对案件的裁判起不了决定作用,有事找法院领导,甚至找政府反映,才能够解决问题,从而导致了涉诉信访案件数量的不断攀升。[4]
3、基层法院司法经费没有充分保障。目前,司法保障落实极不均衡,全国相当数量的基层法院办公经费没有充分保障,法官的基本工资不能按时足额发放,法官津贴不能落实。法院的基础设施、人员工资依赖于地方财政,增强了基层法院对地方政府的依赖性,导致法院自身发展受到当地经济条件的制约。
4、基层法院的法官素质良莠不齐。基层法院法官来源渠道多样化、非专业化,真正法律专业出身并且通过司法考试的法官凤毛麟角、屈指可数,造成了现有法官在知识结构和法学理论水平上的参差不齐。加之基层法院法官的待遇低、地位低,虽然由本级国家权力机关任命,但其职级仅相当于政府部门科员,以至于有的法官对自身综合素质要求不高或专业思想不牢固,最终导致法官素质难以适应社会发展和广大群众的司法需求。
(二)从当事人角度来看
“案子一进门,双方都找人”。这是法官们极为困惑的事,除任何社会关系都没有的当事人外,大多都是如此。社会上送礼风、吃请风对法院的审判案件产生了冲击,当事人认为法官也要穿衣吃饭,不请吃可能要败诉,不送礼可能要吃亏。一方面给法官提出了严峻的考验,另一方面给法院的管理者增大了工作难度。
(三)从群众心理来讲
公众对司法的不正当的期待,期望值过高。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大部分都能为法律所调整和制约,而上访则撇开这些解决渠道,按照自己的主观意愿企图随意到任何一级机关解决问题。出现纠纷以后,不管有理无理先上访,不愿意通过诉讼方式解决问题,有的即使提起诉讼,如果不服一审裁判,许多当事人也不提起上诉,而是置法律赋予的上诉权利于不顾,想方设法通过上访来达到其合法或不合法的目的。这种随意、无序的上访,本身就是对我国”依法治国,建立法制国家”方略的冲击,也是对法院司法公信力的冲击。[5]
三、基层法院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主要途径
(一)推进法官职业化进程
胡锦涛总书记在12月25日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强调,要继续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以满足人民的司法需求为根本出发点,从人民不满意的问题入手,以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为重点,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目标,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法官的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一个国家法治的质量和司法公正的程度。目前我国法官素质与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官素质相比的确还有很大差距,因此,要下大力提升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首先,要加强法官的政治思想建设。法官应当以为国家和人民服务为最高宗旨,信仰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弄清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其次,要加强法官的专业素质建设。一个合格的法官,并不拘泥于法律条文的有无,而在于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只有真正理解法律,才能正确地适用法律,才能将法律精神融化于个案审理之中。[6]因此,要把对法官专业素质的培训作为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法官只有提高自身素质,才能赢得公众信赖。法官素质包括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我国法院系统普遍面临法官整体素质不高的问题,通过法官遴选、淘汰机制,固然可以把高素质的人才选拔到法官队伍中来,使那些不称职的法官退出审判岗位,但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笔者认为,要提高法官整体素质,必须加强职业培训。一是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法官的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可以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培养法官正确的法治理念,从思想上解决”为谁掌权,为谁服务”的问题,牢记司法为民宗旨,使司法获得公众认可和信赖。二是加强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法官司法能力。通过培训,使法官掌握娴熟的庭审驾驭能力,提高庭审质量与效率,并使其领会法治精神,准确适用法律,增强裁判文书制作能力,提高裁判文书质量,达到”辩法析理,胜败皆服”的境界。第三,要不断吸纳优秀法律人才。法官队伍的职业化,精英化,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基础,只有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才能实现司法的公正与效率,这是司法公信力的核心。
(二)提升公众的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外在条件。要增强人们对司法制度的信仰,就不得不加强对社会公众法律情感的培养,激发起他们对法律高度认同的热情,也不得不将法律作为整个社会所信仰的对象,从而以社会公众内心的原动力支撑起对司法信仰大厦的精神层面。法律信仰的培养是一个多方面的综合工程。首先增强公众的权利意识,这是培养法律信仰和培育法治精神的前提条件。社会公众的权利是一部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一部没有权利内容的法律就激发不了公众对它的渴望。应该说公众的权利意识和法律信仰是一种互相推动的关系,权利意识的增强必然会导致社会公众对法律的认同及法律所含的价值的褒扬,从而萌发了信仰的雏形。当代中国公民的权利意识、用法意识虽然比过去要强得多,但受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仍比较薄弱,遇到纠纷与冲突,尽量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到万不得已不会诉诸法律,”无讼即德”的观念在一定程度上仍影响着人们。对此,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教育,流动法庭、公开审判等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权利意识、用法意识。其次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法、司法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增强他们的法律观念,是培养国民法律信仰的有效保证,也是教育现代法治精神的重要环节。假使执法者、司法者自己首先知法执法又犯法,就会违背全国人民的意志,违背党的领导,也会损害人民的利益。因而,为了法律信仰的培养和法治精神的培育,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法素质教育,增强其形象意识和责任意识;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健全民主监督、民主考核评估等各种制度。
(三)提升司法公信力首先要提升执法人员的公信力
自古以来,我国绝大部分的民间纠纷都在族亲中威望老人手中得以调停化解,在这个过程中根本涉及不到什么程序问题,也更不会出现有人不从的问题,他们处理纠纷的结果为何有如此大的公信力呢,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思考,究其原因便在于这些部落或族亲中的威望老人前的”威望”二字,这两个字是靠日常生活中点点滴滴的行为,语言、思想火花、人格魅力所逐渐沉淀形成的自身的”服众力”和”威望”,深层次的说就是一种巨大的服从心理,也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公信力。我们今天的执法人员该如何去形成这种”服众力”与”威望”呢,我认为,首先要树立职业神圣的理念,要强化职业道德教育,要树立起神圣的职业信仰,信仰法律、坚持正义,以极大的自尊与公平正义来筑起自己的威望,形成自身的社会行动;其次要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练内功,强筋骨” ,树立起司法权威;第三有高尚的人格魅力。严格的约束自己的业外活动,从自身所肩负的特殊使命出发,为了保证司法公正,为了树立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威望,我们应当与一般社会尤其是所在社区保持适当的分离,必须超脱于俗事与私欲,才能做到无欲则刚,才能建立起普遍的社会公信力。
(四)提高服务发展的能力
随着经济大开发的迈进,我县已进入大开放、大发展的全面腾飞时期,作为和谐社会的保障者、建设者、促进者,法院将始终站在服务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构建平安东安的高度,积极防范、严厉打击各种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最大限度地减少违法犯罪和不和谐因素给全县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危害。牢固树立”社会治安也是投资环境”、”政法工作也是生产力”的理念,着力在简化手续、方便群众、提高效率、转变态度、办事公正上下功夫。积极探索建立有利于服务经济建设,操作规范、管理透明、服务高效、执法公正的法院管理体制,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以”大学习、大讨论”为载体,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不断疏通和拓宽体察民情、了解民意的渠道,把群众对法院工作的呼声转变为执法执政的自觉行动,让人民群众从内心里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增强法院工作的社会公信力。
(五) 不断完善法律监督
我国现在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法律监督体制。法律监督,顾名思义就是对执行法律的合法性进行监察和督促,广义上的监督主体是国家机关、组织、人民群众,狭义上的监督主体是检察机关或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如果丧失了法律监督,法院在司法活动中的行为就失去了制约,枉法裁判和司法腐败也就有了滋长的温床。而法院接受监督的最大思想障碍,就是少数法官常常把监督与独立行使审判权对立起来。所以,完善法律监督,首先应在众多监督主体中确立司法监督的核心地位,正确处理好党的领导、人大监督与独立审判之间的关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独立行使审判权,在人大监督下不断促进审判机制与法官素质的提高,从而构建一个完整的司法审判权法律监督机制。法院应当在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下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公正司法,及时纠正不当的司法行为,维护司法权威,使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充满信心,从而提升司法公信力。
(六)推进司法管理体制改革
要提高司法公信力,必须要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就是改变和完善法院的设置体制、经费保障体制和人事管理体制。建立法院的相对垂直管理体制,是防止司法权地方化,排除非法干扰,消除司法腐败,确保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治本之策,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必要保证。在改革司法管理体制的同时,应当注重法治建设的配套改革,一是建立法官高薪制度,为消除司法腐败隐患,吸收高素质法律人才创造条件,二是应加强法治思想教育,使社会公众形成尊重法治、尊重司法的理念,在全社会树立起法治、司法的权威。只有建立起良好的司法环境和司法公信力基础,司法权地方化、行政化的问题才能得以彻底解决,司法公信力才能得以提升,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才能得以最终完成。
(七)切实加强法院与社会公众的沟通
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是缓解矛盾,消除误解,增进理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沟通不是放弃独立审判原则。沟通的目的,是把法院及法官与社会公众在司法公正等重大原则问题上的认识,力求最大、最有效地统一。沟通的范围,应该是宽泛的,但法院的力量是有限的。在有限的力量内,首先要注意与当事人的沟通,依法、依情、依理做好教育疏导工作,劝其服判息诉;其次是与社会各界特别是各种媒体沟通,让他们理解和支持法院的工作。沟通的方式,主要是借用各种媒体和自办刊物,加大司法宣传力度,让社会公众对法院以审判为主的各项工作,尽可能地多了解一些。做好判后释疑工作。判后释疑是指审理案件的法官在裁判生效后6个月内,针对当事人对裁判提出的疑问,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运用法理、情理、事理相结合的方法,说明裁判程序的合法性和裁判结果的公正性,以使当事人自觉接受法院裁判、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义务的活动。法官判后释疑采取当面释疑的口头方式进行,主要围绕裁判文书,针对当事人的疑问和焦点问题,恰当地选择并灵活运用辩证逻辑、经验归纳、价值判断、利益衡量和心理疏导等方法,深入浅出、情理交融地进行解释,也可以进一步用当事人更容易理解的语言阐述判决理由,以增强裁判的说服力,力求做到辨法析理、胜败皆服。
判后释疑是法官行使司法释明权的重要形式之一,也是让当事人和诉讼参加人理解裁判结果和理由,理解裁判所体现的法律精神的有效方式。针对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裁判的疑问进行解惑释疑,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有利于提高人民法院裁判的公信力。因此,实行判后释疑制度是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要求、化解矛盾、有效解决法院涉诉信访、提高法官司法能力、提升案件质量、最终实现涉诉信访进入良性循环等多方面的需要。
结 语
提升司法公信力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价值取向。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是维护法院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的重要保障,它有利于改善执法环境,有助于当事人息诉服判,有助于依法治国战略的有效实施。我们相信,通过我们自身的不懈努力,法院司法公信力会不断得到有效提高,使法院队伍建设和各项工作全面向前推进。
注释:
[1]马骏驹:”当前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对策”,载《法学评论》1998年第6期。
[2]章敬平:”中国法官遭遇’公众信任危机’”,载中国新闻社《中国新闻周刊》2002年第4期封面。
[3]贺大为、谢云挺:”司法公信力不足引起最高法重视”,载《半月谈》2005年第21期。
[4]摘自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与2005年度工作报告。
[5]杨夏柏主编:《反腐败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6页。
[6]关玫:”司法公信力的结构性要素”,载《长春大学学报》2004年第5期,第5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