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返还规则的法律思考
作者:李燕 发布时间:2013-09-11 浏览次数:988
摘要:彩礼作为中国民间婚姻风俗中延续至今并不断发展的一个习惯,有其存在的历史根基,但是随着时代的变迁,人们对物质的追求越来越白热化,即使婚姻也并非感情至上,而往往受到彩礼数额的高低的影响,由此而引发的纠纷也更加纷繁复杂。所以,笔者将通过对彩礼返还规则的法律思考,提出完善彩礼返还规则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彩礼 彩礼性质 彩礼返还 完善建议
近年来,我国民间婚姻缔结的礼仪越来越多样化,其中给付彩礼的情况比较普遍,随着经济的发展,作为婚约成立的前提和标志的彩礼数额水涨船高,社会中出现了形形色色的高彩礼状况并且引发了一系列彩礼归属纠纷,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
一、民间彩礼归属纠纷现状分析
据目前统计我国大部分地区因彩礼引发的矛盾纠纷呈上升趋势,多发原因大抵如下:一是双方当事人感情基础不牢,草率订婚或结婚,解除婚约和离婚现象普遍上升;二是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人们大都缺乏耐心,年轻人易冲动,冲动退婚、离婚现象屡见不鲜;三是现如今人们对物质的追求越来越白热化,即使婚姻也并非感情至上,本身过于现实,容易产生矛盾;四是有些人假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法律所禁止的。如果法律对彩礼问题不加以严格规范,就有可能使一些当事人合法的财产权益受到损害,出于对当事人双方的利益的平衡以及社会和谐的考量,彩礼返还成为必要,这也是彩礼返还研究的社会价值之所在。
二、彩礼的性质的认定
理论界对彩礼的定性有以下四种:一是所有权转移说,二是契约定金说,三是附义务赠与说,四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说。笔者倾向于第四种意见,彩礼给付并非简单的转移所有权的行为,但一定是赠与行为的一种,而且是无偿的,也不适于说收受彩礼就有义务与另一方当事人举行婚礼,是否缔结婚姻关系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彩礼返还必须存在一定的前提条件,婚约的解除并非是返还彩礼的充分条件,笔者认为婚约的解除只是彩礼赠与所附的解除条件,婚约未解除即条件未成就,赠与行为有效,彩礼所有权归受赠人;婚约解除,则条件成就,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返还受赠财产,受赠人则有将自己基于婚约产生的不当利益全部赠返还的义务。
三、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彩礼返还原则的规定及问题
2004年施行的《婚姻法解释(二)》规定了我国现行的彩礼返还规则,以下三种情形当事人应当依法返还彩礼:(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且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该条解释虽然为处理彩礼纠纷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和标准,但是其明显过于简单和宽泛,对现实生活中很多情形考虑得不够周全,对民间习惯的认识不够,不能概括当前审判实践中的各种具体问题,一、二项一概而论,有失公平原则,缺乏对妇女和无过错方的权益的保护,第三项的可操作性有待考量,生活困难的具体评价标准无以遵循,使得法官无法直接适用,不利于法官的正确裁量和社会的稳定。继而容易导致同案不同判、审判员自由裁量过大等问题的出现。
四、彩礼返还纠纷中的重点问题列举
1、我国法律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采取一刀切的处理方法,一律要求返还,缺乏对妇女和无过错方的权益保护,因此,在处理彩礼返还纠纷时,应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情况。
2、我国法律未对嫁妆的返还进行具体规定,在女方返还彩礼给男方时,女方带到男方的嫁妆却未能够得到返还的话,对于女方而言,有失公平,因此,必须充分考虑到嫁妆的问题。
3、在实际生活之中,部分彩礼可能已经用于双方的共同生活或者为双方所共同使用,既然使用必定存在损耗,此时要求返还全部彩礼,显然不合理,所以,就彩礼的损耗、使用情况亦应予以考虑。
4、对于离婚的,应当考虑到结婚时间的长短,对于彩礼返还的范围,应在彩礼的范围之内,并在此范围之内考虑多方因素,酌情返还。
五、彩礼返还规则完善的建议
(一)明确“彩礼”的判断和范围及其他法律用语。司法解释(二)中涉及的“彩礼”,应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习俗性。因此,我国立法应考虑到地域的差别和民俗的个性,按照各地不同的定性和划分范围个别理解和认定,允许法官在大的原则下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请返还彩礼的案件,应当首先根据双方或收受钱款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否则只能按照赠与进行处理,不能适用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同时,对于“共同生活”、“生活困难”等法律用语也应该通过司法解释等途径加以明确,从而更加体现法律的严谨性及权威性,避免出现司法混乱。
(二)在我国大部分地方还流行有缔结婚姻时女方给付嫁妆的情况,价值多少不等,我国现行法律还没有对嫁妆的返还进行具体的规定,那么,在女方返还彩礼给男方时,女方带到男方的嫁妆却未能够得到返还的话,对于女方而言,损失将无端放大,容易激发矛盾,不利家庭与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必须充分考虑到嫁妆的问题。应尽快通过对解除婚约或离婚后“嫁妆”的法律规定,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财产利益均受到法律的保护,遵循法理中的公平原则。
(三)严格把握彩礼返还的范围。《司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过于笼统,导致各地在处理返还范围的问题上,缺乏一个统一的衡量标准,并且并没有明确是“全部返还”还是“酌情返还”,酌情返还应该综合考虑什么因素,基本上应该在怎样的范围内确定返还数额,这是我国目前的彩礼返还制度上的一个比较严重的漏洞。生活中,已给付的彩礼可能已用于购置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实上已经转换为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已在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因此,我们在处理涉及彩礼返还的案件时,就应当返还的范围而言,要根据已给付的彩礼的使用情况,是否在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综合把握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等具体事实。在处理方式上也应当灵活运用,特别是彩礼已转换为夫妻共同生活的财产时,可将彩礼的返还与分割共同财产一并考虑,在分割中体现彩礼的返还。
(四)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情况,完善过错举证制度。对妇女和无过错方应当予以适当照顾,返还彩礼数额应酌情而定。另外,应学习并借鉴其他国家优秀经验,对解除婚约规定过错赔偿制度,即因一方过错而解除婚约造成他方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受损害的无过错方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
六、结语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仅有一条司法解释规定了彩礼返还制度,这当然不可避免的会在实际操作中出现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我们应当在关注的同时,加深对于彩礼的认识和理解,结合各地的风俗习惯,研析现有立法的不足和缺漏,学习某些地方实践操作中比较好的经验和操作方法,理论联系实际,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完善建议,从而最终能够建立体系化的返还制度,最大程度上保证公平,平衡各方利益,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