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民生问题越来越受到受到政府及媒体的关注,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不断提高,抚恤金问题也逐渐凸显在大众的视野面前。因我国法律法规制度还不是很完善,政府规章还不能面面俱全,而抚恤金在法律上的理解与适用目前来说各地法院也是众说纷纭,故笔者试结合法律实践谈谈自己的想法及意见,不妥之处与大家商榷。

 

一、抚恤金的含义及种类

 

1、抚恤金的含义

 

抚恤金又称抚恤费,是指公民因工伤、交通或其他意外事故的发生造成伤残或死亡的,国家或有关单位按相关法规规定发给伤残者本人或死者家属一定金额的慰问金及生活补助费,即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发给的费用。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至受供养人失去受供养的条件为止。

 

(二)抚恤金的种类

 

笔者认为,我国抚恤金一般分有两种:一是伤残抚恤金;二是死亡抚恤金。

 

伤残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伤残职工发放的费用或对于在我国长期革命战争和保卫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为革命光荣负伤致残的军人、参战民兵、支前民兵和其他工作人员,分别情况和等级给予相应的抚恤金和优待。

 

1)发放对象为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职工等。

 

2)发放条件为军人、民兵等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或工人、职员因工负伤被确定为残废时,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死亡时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

 

《革命残疾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对伤残抚恤金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笔者在此不再冗述。

 

死亡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中干部或职工因公死亡,革命军人牺牲或病故、公民因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死亡时,有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死者家属的抚恤金。

 

1)发放对象是死亡抚恤金与伤残抚恤金的本质区别,死亡抚恤金的发放对象并不是发给死者的,而是发给革命烈士、因公牺牲人的家属,是给生者的。

 

2)发放条件是革命军人牺牲、病故或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干部职工因公死亡以及其他意外事故致人死亡时发放。

 

目前在审判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家庭成员之间对伤残抚恤金、死亡抚恤金的分配产生争议而诉至法院的情形,这类问题如果解决不好不仅影响了家庭之间的和睦,同时也会激发社会矛盾,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笔者将对两种抚恤金的分配着重表述。

 

二、抚恤金的分配原则

 

(一)伤残抚恤金的分配

 

伤残抚恤金的发放对象是伤残者本人,是有关单位发放给因公伤残职工、革命残废军人的抚恤金,应贵残废者个人所有,属于其个人财产。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夫妻俩起诉离婚,其中一方主张要求分割另一方的伤残抚恤金,其主张的理由是该伤残抚恤金的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故要求依法分割。对于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应不予支持分割的请求,理由如下: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其中第二项明确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夫妻个人的财产不能参加分割。伤残抚恤金不管从字面上还是实质意义上都是军人或工人、职工等主体因身体受到伤害致残而获得的补助费用,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故不应分割。

 

另外一种审判实践中关于伤残抚恤金遇到的问题就是因工伤残职工、革命残废军人死亡后,已经领取但尚未使用的抚恤费能否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对于这类问题,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但通常法院的作法是在伤残军人或伤残职工死亡后,已经发放而未用完部分及应当发放部分,属于伤残军人或伤残职工的遗产,可以继承。理由:

 

上述抚恤金均是发给伤残者个人所有,是其个人财产,伤残者死后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处理。但必须强调的是伤残者领取抚恤金的权利是不能被继承的。

 

(二)死亡抚恤金的分配

 

死亡抚恤金的分配因抚恤金发放的条件不同又分为三种情况。

 

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的职工,因公死亡时,定期按一定标准发放给受死者供养的直系亲属一定的抚恤金,直至受供养人成年或失去供养条件为止。

 

该种抚恤金是有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死者家属的抚恤金,这不是对死者的经济补偿,而是给予死者生前抚养、赡养的家属的经济补偿,也是对死者的精神抚慰,该抚恤金的给付对象是受死者供养的直系亲属,不是死者本身。

 

2、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抚恤费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公民,肇事单位应给受死者供养的直系亲属一定数额的抚恤费。

 

此类抚恤金是死者因交通事故死亡,导致其生前供养的人丧失了主要的生活来源,故责以肇事单位给予受供养人一定的经济补偿,发放的对象的死者生前受供养人的,应属于受供养人的财产。

 

3、现役军人牺牲、病故的,我国兵役法规定的应由国家一次性发给家属一笔抚恤金;其家属无劳动能力或者无固定收入不能维持生活的再由国家定期发给抚恤金。

 

该抚恤金是国家发放给军人家属的费用,发放对象和第一类一样,也应满足是死者的直系亲属、配偶以及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两个基本条件。但与第一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发放抚恤金又有所不同的是,通常军人的抚恤金一般由代表政府发放的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若对此有争议,则当事人应提起行政诉讼;而第一类中的企事业单位发放抚恤金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

 

上述三种死亡抚恤金的分配,虽然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但该问题一直在审判实践中层出不穷。笔者认为死亡抚恤金和工伤死亡补助金,是相同性质的物质性赔偿,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也将该抚恤金定义为供养亲属抚恤金,从字面上可以看出此类抚恤金的分配对象是供养亲属,参照该条例一般在审判实践中按照以下规定处理:如果死者所在单位对抚恤金的给付对象有规定,则按其规定处理;如果没对给付对象作出规定,则应属于近亲属共有。根据我国目前的有关政策,享有抚恤金待遇的人必须同时具有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配偶;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

 

因此抚恤金是对死者近亲属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不属于死者遗产的范围,而是死者家庭的财产,不应按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分割,而应当根据抚恤金的性质,以主要照顾、优抚、救济死者生前需要扶养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兼顾其他亲属为原则进行分配。原因如下:

 

1、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的死亡实践是划定公民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死亡抚恤金是公民在死亡后才发生的,而不是公民在死亡时遗留的,因此不是遗产。同时公民只有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的前提下才能通过行使一定的民事行为,取得财产所有权或其他合法债权,而抚恤金是有关单位在公民死亡时才给付的,不是基于公民死亡前的民事行为而取得的。

 

二、死亡抚恤金是有关单位在公民死亡后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给死者近亲属或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同时具有一定精神抚慰的内容。给付对象是死者近亲属或抚养人,性质是对死者近亲属的一种经济方面的帮助或抚慰,是用于优抚和救济死者近亲属,特别是依靠死者生活而无经济来源的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是对死者近亲属精神痛苦的一种抚慰。

 

实践中常常遇到死者生前已立下遗嘱,将其死后的死亡抚恤金作了分配,而其他未能分配到抚恤金的近亲属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分割死亡抚恤金的案件,对于这类案件,笔者认为,综合上述笔者对抚恤金分配的论述,可以认定死亡抚恤金并不是遗产,是给予生者的费用,故死者无权对抚恤金作为分配,因此遗嘱中关于抚恤金的部分应认定为无效,死亡抚恤金的具体分割,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若协商解决不了,则法院一般按照均等分割原则处理抚恤金,同时也会酌情考虑各近亲属的客观情况进行分割。

 

三、抚恤金的特征

 

通过分析上述两种抚恤金,可以归纳出抚恤金的特性如下:

 

(一)抚恤金不纳税。

 

(二)抚恤金不计个人收入。

 

(三)抚恤金不能作为夫妻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抚恤金只能根据具体情况判定是否可以作为遗产。

 

四、抚恤金的标准

 

按照抚恤金种类的不同、各地居民的收入水平及生活水平的差异,各地抚恤金的标准也不尽相同。目前比较统一的是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于2007512日作出的民发(200764号文,该文件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标准及计发办法均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目前各地仍参照该文件发放死亡抚恤金,同时参照各地的实际情况作出适当的调整。

 

以上就是笔者针对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由抚恤金引发的争议,结合法学理论所发表的一些粗陋意见,供大家商讨。总之,抚恤金的问题与家庭的稳定戚戚相关,当法官遇到此类诉讼时,应主动进行调解,避免激化矛盾,以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