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叠离婚诉讼”,就是夫妻因发生感情纠纷,一方已向法院起诉离婚,另一方由于外出下落不明等原因,不知对方起诉而自己又起诉离婚,受诉法院亦不知对方已起诉并立案受理的同一纠纷形成两起诉讼案件,笔者称它为重叠离婚诉讼。

 

重叠离婚诉讼中,后起诉离婚的原告实质上是误讼,即不必要再诉讼,但其并不知道对方已诉讼,甚至前一诉讼,法院已判决离婚并且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仍然会发生重叠诉讼的案件。近年来,笔者每年都遇到重叠离婚诉讼的案件,且有逐年增加的趋势。重叠离婚诉讼是因经济发展,人口流动活跃及法院离婚案件大幅增加等原因,在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过去,由于经济条件等限制,夫妻发生矛盾纠纷,一方想离开自己的住所外出谋生生存并不容易,但现在,夫妻发生感情纠纷,认为双方难以共同生活,一方说走就走,到哪都能生存生活,且一走几年不归的亦不鲜见。过去,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少,谁诉过谁离婚案,心中大体有数,现在案件多(仅笔者所在的法院每年就有1000件左右),谁诉过谁离婚,法院立案庭根本不会有印象,只要符合受理条件的便很快受理,有些本身就不是同一地区的双方结为夫妻的且户籍又未归并的,双方各自向对方所在的法院起诉,或者各自向各自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各自所在的法院作出各自判决的也时有发生。

 

重叠离婚诉讼的后者虽然是误讼,而且多数都容易处理,即既然双方都起诉离婚,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判决离婚均不难。但重叠离婚诉讼的情况各不相同,如法院受理的前一案件已作出离婚判决并已生效,又受理对方离婚诉讼的,承办法官得知该情况,只需向后一案件的原告告知,劝其撤诉或判决驳回离婚诉求,对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问题,如有争议,可据此另案处理;如前一案件判决不准离婚,对方起诉的,不属重叠,应作为“独立”的离婚案件处理。

 

关键是法院受理的两起案件均在审理中,有在同一法院,有些又不在同一个法院,而且后一起诉的又拒绝撤诉,其理由:离婚案件撤诉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前一案件原告提出离婚不是其真实意思而是想通过起诉让对方出现,对方出现了,其达到目的时就撤回起诉,要是后者先撤诉岂不也要等到6个月以后才能起诉。而前一案件的原告亦持这种心理,双方均不同意撤诉的,如何处理?对此意见不一。

 

一种意见:重叠诉讼出现在同一法院的,应将两起案件合并审理;不在同一法院的,将后受理的案件移送至先受理的法院,两案合并受理。这一意见,听起来似乎有道理,但存在明显问题,首先,如合并审理,判决书或调解书及开庭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如何称谓(既是原告又是被告);其次,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重叠离婚诉讼,不是原告向两个法院起诉,又不是在同一法院提出两个诉讼,而是原、被告双方各提起一个诉讼。所以,既不存在移送又不宜合并审理。

 

笔者认为,重叠离婚诉讼,应将后起诉的案件,根据民诉法第136条第1款第5项“本案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之规定予以中止。但鉴于重叠离婚诉讼中,双方都起诉离婚的特殊性,都较容易处理且多数都能调解结案,故笔者所遇到的该类案件,极少适用中止程序。大多只对后起诉的案件(也只能通过后一案件的审理才能知道存在重叠诉讼)先行调解,且多数案件能调解结案,这样前一案件便迎刃而解,如调解不成的,适用中止程序,待前一案件审结后,再恢复后一案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