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溧阳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张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判处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医疗费30681.97元、护理费5000元、伙食补助费255元、营养费17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人民币36606.97元。

 

90”后青年张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10年底刑满释放后的张某在溧阳找了一份在游戏厅上班的工作,安安份份地过日子。

 

201339日下午,张某带着三个小兄弟去溧阳某购物广场三楼的一家烤肉店吃饭,席间大家推杯换盏,兴致很高,喝了不少白酒。吃完后,一群人出了烤肉点便准备走路回住地。喝高了的黄某在路上边走边大喊大叫,引得路人纷纷侧目,黄某自己浑然不觉,还做出了更过分的举动,直接在路边对着一辆黑色的小轿车撒尿,张某觉得黄某的举动很丢人便上前吼了黄某一句“你喝点酒怎么幅死样子啊”。酒壮怂人胆,黄某立马恶狠狠地瞪着张某,张某一看平时跟在自己屁股后头混的听话的“小弟”这么不给自己面子,一时火气加上自己酒劲也上来了,就顺手抽了黄某一个耳光,哪知黄某更加不服了,还是直愣愣地瞪着张某,张某此时已经丧失了理智,拔出一把折叠刀就对着黄某的腹部捅了一刀。

 

这些动作都发生在很短的时间内,在周围人还没反应过来的时候,黄某已经受伤倒地了,其他人顿时慌了神,一群人冲上去把张某的刀夺了下来,然后急忙打车将黄某送至医院救治。

 

溧阳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613日以简易程序向溧阳法院提起公诉。溧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的近亲属为其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