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港“2.23”重大责任事故责任人获刑
作者:管波 时良敏 发布时间:2013-09-10 浏览次数:257
“我回去以后,要做到三个加强,一是加强人员上岗的培训,二是加强工艺流程的监管,三是加强隐患整改到位。”“我们要切实在工作中敬畏生命,敬畏法律,认真监管,安全只有起点,没有终点。”……9月4日,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在泰州市高港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引起了旁听人员的强烈反响。各园区、镇街安全分管负责人、部分企业负责人参加了旁听。
今年2月23日,泰州市某染料化工厂媒介一车间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一名人员死亡及周边群众财产损失。
被告人孙某、徐某、谭某、王某分别是泰州市某染料化工厂法定代表人、媒介一车间实际经营者和车间生产负责人。被告人孙某将化工厂媒介一车间的厂房、设备等承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的单位,被告人徐某、谭某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在未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保证安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情况下,组织人员进行生产。2013年2月,被告人徐某、谭某、王某未依法对相关生产原料进行安全评价,制定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工艺,组织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生产,由于操作不当,导致车间生产设备发生爆炸、厂房倒塌,致使被害人朱某死亡及周边群众财产损失。案发以后,四名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先行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周边单位及群众损失。
高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徐某、谭某、王某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造成了一人死亡的后果,一系列的过失行为造成了爆炸事故的发生,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孙某、徐某、谭某、王某四人的刑事责任。在庭审过程中,孙某等四名被告人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鉴于四名被告人认罪情况较好,高港法院对四名被告人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孙某、徐某、谭某、王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适用一年六个月至两年不等的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