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邗江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王某在短短一个月的时间内在其母校扬州大学校园内先后盗窃作案4次。经过法院的审理,被告人王某被判处刑罚。

 

85年出生的被告人王某原系扬州大学化工学院的学生,08年大学毕业后,一直游手好闲没有正式工作,平时就在网吧上网混日子,时间久了也不好意思跟家里要生活费,于是就动了歪心思回自己母校偷。201210月间,王某至扬州大学文汇路校区、瘦西湖校区,采用乘隙、钥匙投锁的手段先后盗窃作案4起,窃得捷马牌自行车、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阳光牌自行车共计5辆,并销赃至学校附近的修车摊,上述赃物经估价鉴定合计价值人民币980元。

 

20121028日,王某在销赃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从王某处扣押4辆未来得及销赃的自行车并发还给被害人,王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对王某依法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