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陈16岁那年,父亲陈某与母亲奚某离婚,离婚后父母二人将包括一套房产在内的所有财产赠与给小陈,母亲奚某随后便搬离该房屋。

 

2005年小陈应征入伍,201012月复员回乡后发现陌生人霍某居住在本该属于自己房屋内。经询问得知,小陈服役期间,在奚某毫不知情的情况下,陈某将房屋出卖给霍某。现小陈回乡后无处居住,只能借住在亲戚家。得知女儿有家不能归,奚某坐不住了,多次向霍某要求收回房屋,双方剑拔弩张,经村、镇有关部门协调未果,奚某便和女儿一起将霍某和陈某告上法庭。

 

承办法官接收该案仔细阅读案卷后发现,该案房屋的土地属于集体土地,陈某将房屋出售给霍某,其实质是将该房屋所在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给霍某,陈某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且其与奚某离婚时已共同将该房屋赠与女儿小陈,陈某转让房屋时小陈并不知情,由于原、被告意见严重分歧,扬中法院判决霍某与陈某签订的《售房协议》无效。

 

承办法官还从陈某处了解到,他偷偷卖掉房子,实质是因为当时小陈在西宁当兵,因为不能适应环境要调动工作,陈某没有积蓄便卖掉了房子准备帮助女儿复员后安排就业,而且当时他自己身体也不好,一部分卖房子的钱也用在了看病上。眼见陈某已有悔意,且卖房直接目的还是为了女儿小陈。包新月多次与小陈沟通,希望她能够打开心扉,不要因此伤害父女亲情。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说教,最终小陈原谅了父亲的作为,父女关系得到了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