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借来100万从他账上转一转 他却被债主告了
作者: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09-10 浏览次数:308
市民王先生顺手帮好友转了一张100万元的空头支票,因此成了被告。而唯一能证明王先生清白的朋友却因害怕被人追债,不敢公开出庭作证。近日,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判决维护了王某的清白。
王先生在新北区开了一家办公用品公司。去年8月底,朋友李某拿着一张空白抬头的转账支票,说是从外面收回来的货款,让王先生以公司名义帮忙转个账。一向仗义的王先生想想自己也没损失,就接过来大笔一挥在“收款人”一栏中填上了自己公司的名字,又以自己个人名义在支票背面签了名,取出100万元现金交给了朋友李某。
转眼大半年过去了,正当王先生忘记这件“小事”的时候,一张法院传票寄到了他的手里:王先生被出票人告上了法庭,对方要求王先生归还借款100万元并承担利息损失。
收到法院传票后,王先生惊呆了。他是帮李某的忙,自己根本没拿这笔钱。这下怎么办?王先生最后找到江苏益同盛律师事务所的周中林律师,请他想想办法。
周律师接受委托后,从票据法角度为王先生认真分析案情,建议王先生主动联系持票人李某,要求李某到庭作证。可因欠大量高利贷,李某担心自身安全,不敢出庭作证。周律师在王先生提供的几十份证据中,得知转账支票的存根是由李某签字,而且事实上王先生并没有向原告借款,为此又建议王先生要求李某到公证处进行证言的保全公证。
李某同意到公证处作证。在证言中,李某确认100万元转账支票是自己从顾某处因借款而取得,李某委托王先生为其转账支票转账。
经过二次庭审,新北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出票人与王先生之间不存在借款合同关系,而且王先生是为李某持有的支票进行转账,王先生取得支票后已将100万元支付给了李某。最终,法庭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