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一天晚上帮人看管摩托车,第二天交还时认错了人,交给另外一个人,导致车辆丢失车主诉讼索赔。95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魏立军赔偿原告陈继才5000元。

 

2012122015时许,陈继才驾驶雅马哈ZY100T-7A型摩托车到沭阳县东小店乡人民公墓,将车辆停放在院内后到附近找人,约十分钟后回到原地发现摩托车上的钥匙被人拔走,就将摩托车推入魏立军的办公室,然后离开公墓。魏立军随后锁上公墓院门回家吃晚饭。饭后魏立军返回公墓睡觉值班,次日早晨6时许,魏立军起床打开公墓院门后,发现院门口站立一名成年男子,该男对魏立军说:“我来推摩托车。”魏立军在未核对该名男子身份信息的情况下,就让该男子进入其办公室将陈继才驾驶的雅马哈ZY100T-7A型摩托车骑走,后来,陈继才向沭阳县公安局东小店派出所报警处理未果。因该车赔偿问题,陈继才到沭阳法院诉讼,要求处理。

 

陈继才驾驶的雅马哈ZY100T-7A型摩托车于2012818日购买,价款共计63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原告陈继才将其驾驶的摩托车推入被告魏立军的办公室要求魏立军看管,魏立军未明确表示反对并加以阻止,而是放任陈继才将摩托车停放在其办公室,且在陈继才离开后,魏立军锁上公墓院门回家吃饭,其意思表示应为默认,双方形成保管合同关系。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是保管合同成立的要件,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毁、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魏立军在保管摩托车期间,明知陈继才的摩托车钥匙丢失,在未谨慎审查推车人身份情况下,将摩托车交由他人推走,存在重大过失,应对陈继才驾驶的摩托车的丢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涉案摩托车丢失前已使用了四个月,对其价值应相应折损,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