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存在的弊端及对策
作者:叶辉云 发布时间:2013-09-10 浏览次数:1149
目前,我国社会经济正处于快速发展的时期,人口流动频繁,有些公民则长期居无定所,或有多处居所。因此在审判实践中需要适用公告送达的案件也就越来越多。公告送达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法定送达方式。对于在穷尽了其他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我国民事诉讼法公告送达的规定,对一些恶意逃避履行民事义务的当事人有了有效的制约,对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的权利可以尽快得到行使和确定,有着积极的意义。但笔者认为,公告制度在设置上存在一些弊端,需加以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公告送达的方式作了补充规定。该意见第88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该规定给实践留有较大的操作空间,各地法院对公告送达的做法不一也不规范:有的法院为了节省时间和精力,只在法院的公告栏内张贴公告;有的法院规定必须在当地的报纸上刊登公告;有的法院规定除在法院的公告栏上张贴公告外,还在当地的报纸上刊登公告;也有的法院规定必须在法院省级以上的报纸上刊登公告;更多的是许多公告程序没有相关的证据材料予以证实。合法送达是诉讼程序得以推进的基本条件,不规范的送达方式直接表现为程序违法,间接地损害当事人的利益。所以有许多法院在公告送达上因操作不规范,导致程序违法,不仅损害了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损法律的尊严。目前公告送达方式暴露出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对下落不明的审查不规范,剥夺了受送达人参加诉讼的权利。公告送达通常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适用的,受送达人本身下落不明,一般不会在法院地,更不可能到法院看公告栏,所以看到法院公告栏内公告的可能性极小。另一方面受送达人受文化素质、经济条件等多方因素的限制,一般很少留意报纸上的公告内容,所以目前公告送达的案件中,公告只是流于形式,很少达到公告的作用及目的。受送达人真正知道起诉的理由及被起诉的是极少的,当然也就不可能对原告起诉的理由、主张及证据进行反驳并在法院送达公告中指定的时限内提供证据。如果这时将被告的举证权视为失权,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将有可能损害其合法权益。
二、导致了不必要的重复诉讼,浪费诉讼资源。例如有许多离婚案件,原告方起诉离婚,被告方下落不明(不包括一方是恶意的)。法院依法公告进行送达,公告期满,在被告未到庭的情况下,根据原告方提供的证据予以判决,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由于被告方不知道被起诉,更不知道判决结果,在判决几个月甚至几年后被告方又以原告的身份提起相同的离婚诉讼,导致一对夫妻离婚法院出了两份不同的判决书。这样不但浪费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极大地损害了法院裁判文书的权威性。同样因被告下落不明而缺席判决,也增加了许多不必要的申诉和再审程序,造成审判诉讼资源的浪费。
三、容易助长部分当事人恶意诉讼的心理。对于公告送达的案件,公告期满,法院一般是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认定事实并加以裁判的。由于受送达人没有到庭应诉、反驳,有些心怀不轨的当事人就往往利用他人外出务工、经商等机会,将他人无端拖入诉讼甚至不惜伪造证据,以达到占有他人财产、贬损他人声誉的目的,所以在有些案件中,当法院开始强制执行时,被告还不知道是怎么回事,不知缘何被人起诉,缘何被法院执行。当事人利用了法院的权威裁判以达到其不正当的目的,但最终还是严重损害了法院的形象,使法院处于被动状态。
针对公告送达方式的弊端,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解决:
一、通过司法解释规范公告送达的方式和方法。公告送达的方式方法应当统一、规范化,防止各地法院随意操作,存在任意性,以增强法律的权威性。公告送达,除应在当地法院的公告栏张贴公告外,还必须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或受送达人经常出入地,或受送达人的近亲属住所地张贴,并在省级以上的报纸、报刊上刊登。强调在受送达人住所地等多地方进行张贴公告是便于当事人的亲属与邻居代为转告,以便使受送达人及时地知道公告的内容,从而使当事人能自觉参与到诉讼中来。强调在省级以上的报纸上刊登公告能使公告的覆盖面更广,传播的更远,更能达到公告的实质效果,也更加规范化。
二、法院应规范公告送达的程序和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就要求我们法院在送达程序中不能随意进行公告,进行公告送达也应有相应的证据和理由。坚持以直接送达为原则,以公告送达为例外。必须是穷尽一切其他送达方式确实无法送达的,才可以采用公告送达。即采用公告送达必须有采用其他送达方式不能送达的证明,避免直接采用。对要求公告送达的当事人,必须要求其提供对方下落不明的证明。该证明必须是对方居住地或单位的证明同时加注户籍主管机关的意见方为有效。在不同的地方张贴公告,也应有证据予以证实,如通过照像、摄像等记录公告的经过,规范公告的程序化。
三、对特殊案件的公告送达方式应作出特殊的规定。例如离婚诉讼类案件,应规定一方下落不明的具体期限,限制公告的随意性。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往往是因双方发生矛盾,感情破裂才出走的,他们外出后一般不愿意与另一方联系,而是与自己的主要亲属(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保持联系。因此,一方起诉离婚并主张另一方下落不明时,应有时间的限制,法院同时应让起诉方提供另一方主要亲属的地址,法院应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和主要亲属所在地等多地张贴公告,尽量让受送达人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和主要亲属知晓法院公告的内容,及时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
法院只有对公告送达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规范化,才能更好地减少错案和节约诉讼资源,一方面防止当事人的恶意诉讼,同时也才能更好的保护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树立法院良好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