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案件审理中发现,夫妻双方离婚后,由于一方的探视权未充分享有或未恰当行使,导致抚养纠纷攀升, 2011年泰兴法院受理了此类案件121件,2012年受理139件,20131-8月份受理112件,其中大多数原告为女方。

 

一、现象及特征

 

1、拒不履行法院裁决文书。一方在行使探视权过程中,遭到对方阻碍和妨害后,拒绝支付抚养费用,拒不履行裁判文书规定的其他义务,甚至要求撤销文书,导致案件审结、纠纷未了。

 

2、变更抚养关系。一方未能有效行使探视权,或发现另一方对子女的照料、教育不周,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特别是在判决离婚案件中,这一现象尤其突出。

 

3、要求提高抚养费。一方在探视权落空下,怠于履行抚养费给付义务;一方未积极探视或下落不明,另一方认为其未尽义务。因此子女随其生活的一方希望通过提高抚养费诉讼,督促另一方履行义务。

 

4、申请案件执行。在探视权落空下,通过申请执行维护其探视权利;因探视产生分歧,拒不履行裁判文书法律内容,通过申请执行兑现抚养费、财产分割给付义务等。

 

二、原因分析

 

1、法院审理家事纠纷的局限性。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仅能对婚姻关系以及财产分割较为明确处理,对于探视权仅能进行原则性处理。探视权有效落实与否,多依赖于当事人之间矛盾的真正消除。

 

2、当事人对法院过度依赖。一些当事人认为,既然法院处理了离婚纠纷,由此产生的所有抚养问题,也应当全部由法院来解决。产生分歧时,不愿沟通交流,也不愿意找亲友、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调停。甚至一些当事人,不满法院的审理结果,在探视权上大做文章。

 

3、当事双方的沟通障碍。双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各自组建了自己的家庭或迁往外地生活,在联络沟通、时间、地域等方面都存在障碍,导致探视权落空的风险提高。

 

4、探视权落实的缺乏可操作性和标准。探视权具有法律义务和伦理义务的双重属性,实现的具体地点、频率、时间、方式等,取决于当事人、子女、双方家庭等多方的意愿和协调配合,难以有统一的标准。

 

5、缺乏第三方的有效参与。双方当事人因离婚关系对立,易在探视过程中产生分歧,在亲友协调无果的情况下,政府(妇联)、社区(村委会)、社会组织又难以有效涉入,导致纠纷集中进入法院。

 

三、建议对策

 

1、提高案件审理的社会效果。审理时充分贯彻调解优先的理念,通过整合调解资源、把握矛盾纠纷实质及背景,促进案结事了。在判决案件中,应当做好双方当事人及家庭成员的释法明理、思想疏导、判后答疑回访等工作,同时充分考虑裁决条款中义务履行的便利。

 

2、提高相关部门的参与力度。在离婚纠纷、抚养关系处理过程中,加大与妇女儿童权益保护部门、政府民政部门、社区(村委会)的合作共建力度,提高工作实际效果,有效钝化抚养矛盾。

 

3、法庭功能的发挥。应充分强化法庭的职能优势,实现对抚养纠纷的扎口审理,加强研判和经验总结,选任家事纠纷经验丰富的法官,同时针对开展探视权履行和落实的协助工作,降低纠纷产生风险。

 

4、法制宣传的引导。综合开展法制宣传工作,选取典型案例、设置巡回审判点等方式,帮助广大群众正确认识在法制架构内的家事纠纷,促使抚养关系矛盾在社会舆论下钝化或自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