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提要:在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犯罪被视为特殊主体犯罪,主体指向的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被告人。未成年人犯罪有暴力、非暴力之分。相较而言,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更易产生严重后果且更具伤害力。未成年人的暴力犯罪数量变化及外在表现对未成年人个体、家庭,对社会秩序的冲击要求科学合理的量刑与之匹配,从其范畴和现状的分析亦可以透视未成年人暴力犯罪量刑研究的必要性。目前我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未成年人犯罪量刑均有细致规定,长久以来,对未成年人在追究刑事责任方面应当慎重对待虽已得到普遍认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确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量刑的若干规则和做法,但是,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案件的量刑适用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同时该类案件的量刑缺少规范。我们需要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切实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出发,对未成年人暴力犯罪进行科学合理规范化的量刑,从而进一步规范刑事审判操作,更好地服务于未成年罪犯的挽救、矫正和再社会化工作。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上升趋势已不明显,但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结构低龄化、犯罪手段成人化、犯罪方式暴力化等特点依然显著。无论在学校还是在社会中发生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其伤害性质往往已远非财产损害结果所能企及,暴力行为严重干扰了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危及青少年学生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这些现象应当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关注。

 

一、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现状

 

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意指未成年人实施严重暴力行为或者以暴力行为相威胁,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危害社会,构成犯罪。典型的暴力行为包括故意伤害、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行为。与非暴力犯罪(如盗窃、诈骗、贩毒等)相比,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显著特点在于它冲击了人的生命健康权,严重的将造成难以回复的心生理损伤。在现实生活中,也不乏"伤人又伤财"的复合型暴力犯罪案件。未成年暴力犯罪可能造成学校教育秩序的混乱,影响同龄受害人的身心健康;也可能带来公众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种相对负刑事责任的规定其中绝大部分罪行都是暴力犯罪,可见立法时人们对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行为后果已经有所预见和探知。

 

在刚刚结束的"转型时期青少年犯罪与保护"研讨会上,有学者提出"目前,我国18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呈上升趋势,其占犯罪案件总数的比例已达约10%,其中暴力犯罪是主要形式",并建议"为最大程度保护孩子的利益,我国司法在给未成年人定罪量刑时,应该采取有别于成人的标准,不能只看犯罪结果"。而从一项未成年人犯罪趋势研究结果可以看出,目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暴力化趋势加强,且存在明显的结伙、累犯、惯犯增多情况。2011年,未成年人犯罪中所占比例排名前五的分别为抢劫、故意伤害、盗窃、强奸和抢夺,暴力犯罪占据了高达80%的比例。

 

可以推断,因其区别于纯粹财物型非暴力犯罪的现状及后果,未成年人暴力犯罪已经成为少年审判的重点突破对象。对该类犯罪的审理裁判,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未成年人罪犯的惩罚、教育和改造效果。而研究其量刑问题,又需从其行为特点和成因进行分析方可得出量刑的现实性依据。

 

二、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特点、成因

 

未成年暴力犯罪呈现如下特点:

 

1. 低龄化趋势明显。随着经济高速发展和国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教育普及程度的提升以及大众传媒的发展,促成了未成年犯罪人身心发育的早熟和认知能力的超前发展,从而使其进行社会性活动(包括反社会性活动)的能力得以提前。实施暴力手段的年龄层出现提前现象,低龄未成年人作案的数量也同样在增长。

 

2.暴力倾向严重。受到内外界不良影响,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案件中行为人用大刀砍、重物砸、摩托车碾、群殴等暴力形式显著增加,未成年犯的作案手段与方式的暴力程度呈现出明显加剧的趋势。其中,未成年人抢劫犯罪自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出现显著增长,也是近20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中增长最快的犯罪类型。有调查显示,高达542%的未成年犯罪人倾向于通过施暴将犯罪进行到底,这不仅仅说明了未成年人犯罪的暴力色彩浓厚,而且更表明了其犯罪方式还具有较明显的暴虐性。

 

3. 团伙性作案增多。因未成年人自身的性格特点及生理特征,他们喜欢群体活动,在所谓的黑社会文化和江湖义气等不良风气的影响下,拉帮结派,实施有组织、有预谋的犯罪如团伙进行"两抢一盗"等犯罪现象明显增多。

 

4. 成人化手段增多。尽管未成年人暴力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但其犯罪手段却日趋成人化,他们广泛采用成人犯罪的方法、手段。在虚拟网络上的"冷血 "行为的影响下 ,未成年人漠视法律和伦理道德,在犯罪手段上模仿成人实施。

 

究其原因,主要有:

 

1.家庭教育的缺失。据统计,因家庭教育方法失当或不到位使子女得不到良好教育而走上犯罪道路的占有较大比重。家庭教育是未成年人人生的第一课堂,父母是子女的启蒙教师和引路人,家庭教育对孩子的性格、品德、身心健康等方面都起着重大的作用。良好的家庭环境,健全的家庭结构能促进孩子健康成长,否则就会潜伏违法犯罪的危机。我们在调研中发现,现代家庭对子女的教育不到位现象主要有四点应当引起重视。一是有的家长忙于工作,无瑕顾及对子女的教育。二是有些家庭成员自身恶习或问题较多,对子女起着潜移默化的坏影响。三是家庭教育方法不当,过分溺爱或过分严格粗暴都加剧了未成年人的逆反心理。四是离异单身家庭对子女管理失控。未成年人缺少父爱或母爱,容易使心理状态失衡,引发一些心理疾病或养成一些坏习惯坏毛病。如果管理失控,未成年人极易走上邪道乃至犯罪。

 

2.学校教育的缺位。学校是未成年人成长成才的重要课堂,未成年人大部分时间是在学校度过的,学校教育的好坏对未成年人的思想品德影响极大。当前,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而重智轻德的现象较为普遍。一些学校虽然配备了法制副校长,也开设了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等课程,但往往流于形式,教育缺乏生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不重视思想道德、法制教育。因此,一些未成年人道德品质、法制观念差,是非不分,善恶不辨。同时,在追求升学率的思想指导下,一些学校视后进生为"包袱""害群之马",对他们不是耐心的有针对性的进行教育帮助,而是嫌弃歧视,有的甚至一推了事,劝其退学、转学,把他们推向社会。这样不仅损害了后进生的自尊心和求学的自信心,而且容易使他们产生自暴自弃的心态。这些未成年人一旦离开学校后,成为家庭、学校、社会 "三不管""流浪者",给日后违法犯罪埋下隐患。

 

3.网络时代社会因素的影响。现实中,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体系较为零散,可操作性差,相互之间缺乏配套衔接,没有形成完整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体系;同时也缺乏专门化的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缺乏有效的监控机制,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处于分割状态,未形成合力,出现"大家都管事,有事没人管"的局面。如对过早辍学走向社会及有网瘾趋向的未成年人,村(居)委会、有关部门、群团组织的职责、分工不明,对其基本上是一种放任自流的状态。社会帮教体系的不完善,失去了不少帮教、挽救的良机。被司法机关从宽处理的失足未成年人,由于没有一个统一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组织机构,跟踪监督及后续的教育、感化、挽救措施也很难落实,导致重犯、再犯。对户籍不在本地的外来未成年人,司法机关对其实施与本地未成年人完全同等的司法保护,在实践中还存在诸多困难和不足。

 

4.未成年人自身建设的乏力。未成年人生活经历比较简单,完整的人格尚未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念尚未树立,法律、道德、纪律观念淡薄。这个年龄段的人极易受到外界不良因素的引诱,特别是网络色情、暴力等文化的不良影响,从而形成错误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如果长期得不到正确的引导,或出现问题时得不到及时矫治,让享乐至上的幸福观、哥们义气的友谊观、亡命称霸的英雄观蔓延,就极易成为他们成长的缺陷和犯罪的动机,进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基于上述特点和成因分析,我们可以推断未成年人犯罪因更多地指向了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而在犯罪性质和客观危害上已趋于严重化;现阶段的少年审判无法逃避的是未成年暴力犯罪人在道德情感上的冷漠与对社会最基本行为规范的漠视。

 

三、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量刑建议

 

1.应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不动摇

 

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量刑是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一个重要部分,自始不能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的基本导向中脱离出来。我国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已明确规定"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给未成年人犯罪量刑带来明确的指引。

 

以国际视野考量,虽然世界各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存在着许多差异,但在少年审判基本理念上却表现出相当的一致性和共通性:即国家应该"将少年违法者从成年罪犯中区分出来,社会永远都应该将少年违法者作为一个'孩子'来对待,而不是作为一个'罪犯'来对待,使他们复归社会而不是惩罚他们是最为重要的目标"。英、美、德、法等欧美国家就已确立起系统原则,优先考虑采用管理教育措施,难以奏效才考虑处以刑罚,处以刑罚时亦考虑相应的从轻、减轻、免除的裁量,以此试图挽救未成年罪犯这一特殊群体。

 

所以,同样的,对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量刑,首先框定其主体是未成年人,其适用的量刑指导原则就与其他类型的未成年犯罪没有二致,也就是要以预防、教育、保护、改造为目的,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具体则要做到:(1)审慎入刑;(2)科学选择处罚,保护教育在先,刑罚适用在后;(3)科学选择刑种,排除适用死刑、审慎运用无期徒刑、从宽考量有期徒刑、广泛适用缓刑假释。在程序上的操作,要求首先根据未成年暴力犯罪的事实予以定性,在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再根据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确定宣告刑。我国部分高级法院颁布量刑细则,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减少基准刑的幅度在30%-60%范围左右;对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减少基准刑的幅度在20%-50%范围左右。这些细则从具体量化的角度,确立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操作性。

 

当然,对未成年暴力犯罪量刑遵循上述原则,不等于放弃对犯罪行为的制裁。在未成年暴力犯罪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后果的情况下,依然要依法从犯罪构成要素出发,考量行为发生时诸方面要素,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注重对未成年人暴力犯罪行为的诸方面考量

 

关于量刑需考量的因素,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据此,未成年人暴力犯罪量刑应作如下考量:

 

第一,法定量刑情节。对此我国刑法规定了(1)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2)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3)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4)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5)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6)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7)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8)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9)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10)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等法定量刑情节,此为量刑时必须依照刑法做出从轻、从重、减轻或者免除的判定。

 

第二,酌定量刑情节。酌定情节是法官量刑自由裁量过程中考量的因素,包含犯罪动机、手段、时间、地点、犯罪后果、犯罪客体、一贯表现和犯罪后态度等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

 

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行为性质是有区别的,需要以此考虑量刑。在性质上,有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扰乱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给被害人带来身心重创及家庭破裂,具有强烈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如为了满足欲望或某种目的,在公共场合公开杀人、灭门杀人、杀人后分尸等等;有的则社会危害性较小,只是由于同学间不和睦或者学校教学活动各环节中存在弊病而引发暴力犯罪,而被害人在起因上亦有过错。前者在量刑上应处以的刑罚可能相对较高,而后者则可能得到刑罚从宽的处理。

 

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行为方式是有区别的,需要以此考虑量刑。实施行为的手段、场合、工具、暴力程度均可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以故意伤害为例,预谋合伙、手段极其残忍、工具伤害力强大、在公共场所实施、暴力程度高等等情节,表现出来的危害性往往比较大,情节较为恶劣,其刑罚可能偏重;而家庭内部发生矛盾诱发的伤害,行为手法相对没有那么残忍,表现出来的危害性往往不大,其刑罚往往从宽。

 

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事前及事后表现是有区别的,需要以此考虑量刑。事前因素包含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一贯表现、行为前的准备行动,这些因素反映了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主观恶性,在量刑时是重要的酌定情节;事后因素包含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是否积极退赃退赔、是否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这些因素一方面是行为人主观恶性的体现,另一方面与被害人相关联,退赃、退赔不仅降低了被害人的损失,而且减轻了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实际危害,体现了犯罪者人身危险性的减轻,因此也被量刑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纳入酌定情节。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犯罪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对于积极退赃、退赔的未成年被告人,应当综合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及退赃、退赔数额等情况确定从宽处理,具体幅度从30%10%以下不等。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未成年被告人,应当综合犯罪性质、赔偿数额以及被害方的谅解程度确定从宽的幅度。对于被害人有过错的案件,应当综合考虑发案的原因、被害人过错的程度或责任的大小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3.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案件中不同类型刑罚的适用

 

第一,绝对排除死刑,尽可能不适用无期徒刑。目前,我国刑法第49条已明确禁止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死刑,甚至有学者认为,未成年人犯罪应绝对不适用无期徒刑,其理由是"根据《刑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司法中"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在未成年人犯罪之死刑适用绝对禁止的情况下,不存在刑期档次之分的无期徒刑,无从体现出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轻或减轻处罚,因而对未成年人犯罪科以无期徒刑不符合《刑法》第17条的明文规定和有关法理。不仅如此,从国际人权法的视角看,我国已经批准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7条明确指出,缔约国应确保对未满18岁的人所犯罪行不得判以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目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并不排除无期徒刑的适用,只是在适用要求上做了严格限制,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才予以适用。就未成年人暴力犯罪而言,暴力行为可能出现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被告人所实施的暴力行为极具破坏力,从实施犯罪前就过早地接触不良社会现象,受不良因素影响较深,反社会意识较强,犯罪手段、方法等不比成年人差,结合累犯、有前科劣迹、流窜作案等情节,我们亦需要在审慎考量的基础上,适用无期徒刑。

 

第二,有期徒刑的量刑规范化。未成年人暴力犯罪过程中出现的刑法明文规定的量刑情节,如自首、立功、坦白及未遂犯、中止犯等,应采取与成年人一致的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结合酌定情节,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确定量刑的幅度。

 

第三,非监禁刑、附加刑的运用。在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缓刑适用上,符合第刑法第72条规定,即"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如果同时具备(一)初次犯罪;(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这三个情形之一的,应当适用缓刑。关于缓刑的适用,有观点认为应当打破72条关于三年的规定,对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适用缓刑,既然刑法对缓刑适用的法定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在相关条款作出修改以前,必须严格依照刑法的规定判处缓刑,否则有违罪刑法定原则,并将造成司法的不统一。

 

在假释、减刑的适用上,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对未成年暴力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即"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在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上,法律规定应当并处的,应对未成年人暴力罪犯并处上述附加刑,同时附加刑可以随主刑相应地得到从轻、减轻的处理。法律规定单处上述刑罚的,从未成年人实施的暴力犯罪来考量,对其处以罚金,如果由其监护人代缴,责令未成年人暴力罪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归还监护人的做法是可行的;对其处以没收财产,可以避免进入监改场所交叉感染;对其处以剥夺政治权利,对其成年后(特别是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仍有处罚意义。所以上述附加刑的适用对未成年人暴力罪犯而言是可行的。在适用时,需要结合法定、酌定情节和当事人的客观情况做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