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启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万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112138时许,时年四十四岁的万某驾驶变型拖拉机装载着满满一车石头,沿启东市汇龙镇世纪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民胜南路交叉路口时,因拖拉机严重超载控制不当致使与由北向南由陆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陆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万某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陆某系遭车辆碾压致肢体严重毁损死亡。万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一小时后,万某向启东市公安局投案并赔偿陆某家属6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万某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时,在进入路口前未对路口情况进行观察,盲目行驶,遇情况措施不当,没有确保安全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