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镇江某汽车修理厂(以下简称修理厂),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

 

修理厂为其所有的苏L07446轻型自卸货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保险期限自201071日至2011630日,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201133日,张某驾驶苏LV7535普通客车沿九华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白龙山路交叉路口南侧附近,与汤某驾驶的修理厂所有的苏L07446轻型自卸货车相撞,致苏LV7535普通客车乘坐人周某死亡。经认定,修理厂承担事故次要责任。201162日,周某亲属诉至本院,经审理判决修理厂共应在超过交强险部分赔偿周某亲属203259.75元。诉讼前,修理厂已赔偿周某亲属2万元,判决生效后,某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代修理厂赔偿周某亲属18万元。修理厂要求某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赔偿剩余2万元,因双方协商不一致,修理厂遂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产生两种意见,一种观点认为此次交通事故因车辆存在违法超载的情形,应当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某保险公司不应赔付修理厂2万元。

 

另一种观点认为,某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未进到明确提示义务,该条款对修理厂不产生效力,某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原告。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不计免赔险,正式名称为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是车险的一个附加险种,就是把本应有自己负责的5%20%的赔偿责任再转嫁给保险公司。此险种费率相对便宜,因此很受车主欢迎。保险业务员通常在给车主介绍不计免赔险时只是简单介绍,许多车主想当然的认为只要出了交通事故就能得到全额理赔。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因为不计免赔险达成不了一致意见而诉诸法院的案例时有发生。

 

保险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双方对合同内容有明确的了解之后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保险合同用的是格式条款,内容多且专业。投保人常常受到专业知识限制,对保险合同不甚了解或者了解有偏差。保险公司作为格式条款的制定者,应该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对保险条款进行说明,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我国保险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本案中某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未采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对该免责条款进行提示,故该“因违反装载规定而增加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条款对修理厂不产生效力,某保险公司应赔付修理厂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