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乡合伙对运输车辆改装并注水增加重量,在过磅进厂后再排水,利用此法作案多次,成功骗走10万多元。近日,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朱志军、朱步克、朱程、朱军、王蓉、王劲松一年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二年至四年,并处人民币一万六千至八万元不等罚金。

 

朱志军、朱步克、王蓉、朱程、朱军、王劲松等人均同乡,多赚点“外快”,经协商,事先在车厢底部一隐秘处秘密增设能容纳几百公斤重量的水箱一个,为不引起他人怀疑,该水箱与车辆淋水箱管道相通,驾驶室配有控制出水开关一个,能在较短时间内迅速排空水箱,之后他们时分时合,在某市某镇多家船厂收购废旧金属时,采取空车过磅前注满水箱,装载货物后至过磅前秘密放水的手段,或者采取在磅秤的磅拐垫螺帽的手段,隐瞒收购废旧金属的实际重量,先后诈骗作案15起,骗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01564.4元。其中,朱志军诈骗作案15起,骗得各类废旧金属33.014吨,合计价值人民币101564.4元;朱步克参与作案13起,骗得各类废旧金属28.334吨,合计价值人民币85578.40元;朱军参与作案13起,骗得各类废旧金属30.724吨,合计价值人民币95106.6元;朱程参与作案7起,骗得各类废旧金属20.344吨,合计价值人民币65835元;王蓉参与作案6起,骗得各类废旧金属16.994吨,合计价值人民币53440元;王劲松参与作案8起,骗得各类废旧金属19.47吨,合计价值人民币55283.4元。

 

朱志军、朱步克、朱程、王劲松到某窑厂欲行行骗时,被害人刘云报警,朱程、王劲松留在现场等候处理,朱志军、朱步克逃离现场,后朱志军、朱步克、朱军、王蓉相继到公安机关投案,六名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已及同案人的罪行。案发后,朱志军已退出赃款人民币96700元,并发还给各被害人。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朱步克、王蓉、朱程、朱军、王劲松退出剩余赃款人民币4864.4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志军、朱步克、朱程、朱军、王蓉、王劲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私财物,其中,朱志军、朱步克、朱程、朱军诈骗数额巨大,王蓉、王劲松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均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朱志军、朱步克、朱程、朱军、王劲松、王蓉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朱志军、朱步克、朱程、朱军、王蓉、王劲松系共同犯罪。其中,朱志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朱步克、朱程、朱军、王蓉、王劲松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朱志军、朱步克、朱程、朱军、王蓉、王劲松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已及同案人的罪行,其行为均系自首,依法均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六名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清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朱志军、王蓉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对两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示:收购、加工、运输等行业业主在经营活动时要切实提高防骗意识,日常经营活动中,注意发现可疑违法犯罪嫌疑人,一旦发现此类可疑人员,要注意防范。(本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