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亏了本把保险公司告了
作者:刘伟炜 发布时间:2013-09-10 浏览次数:358
本打算通过购买保险进行投资理财从而实现资金增值,然而却在4年间损失了近13000元。当事人林某认为某保险公司业务代理人在向其推销某理财投资连结保险时作了虚假宣传,致使其作了错误的保险投资而遭受损失,一怒之下将该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该保险公司赔偿损失。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最终,林某因证据不足,不仅要为自己的投资损失买单,还要承担诉讼费。
投资保险期待收益
2009年6月,林某的妻子应某保险公司业务代理人郑某的邀请,前往该公司听讲师讲课,并对该公司的一种既可以投资又可以保险、看起来收益比较高的新型险种——某理财投资连结保险产生兴趣,并转告林某。当月25日,林某听完郑某的介绍,并看了其提供的投资收益测算表后,感觉收益确实很高,当场决定投保5份。此后据林某讲,当时他只是相信了郑某的口头宣传,以为投资收益测算表就是将来的可得收益,没有认真阅读保险合同书,也没有要求郑某详细解释保险合同书的条款含义。在郑某帮助填好保单后,林某分别在《理财投资连结保险投保书》和《理财投资连结保险标准建议书》上签字,并缴纳了首期保费6060元。当日,林某和这家保险公司签订协议,同意续期保费由市农行在林某开设的活期储蓄存折中代扣。随后,该保险公司出具了理财投资连结保险的保险单正本,确认保单生效日为2009年6月26日,保险期满日为2039年6月26日,保险期限和交费期限均为25年,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为林某,年缴保费为每年人民币6060元,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70000元。保险合同成立后,林某又按约通过市农行缴纳了连续3年的保费,4年总计缴纳保费24240元。
发现亏损告上法庭
2011年7月16日,该保险公司向林某出具客户确认书,并在确认书中明确告知林某,“本保险投资账户中的资产价值将随着实际投资业绩的变动而变动,既可能产生收益,也可能发生亏损,本人需承担投资风险”。
2013年7月1日,该公司出具的投资报告确认林某理财账户上的金额为11529.94元。明明已缴了24240元,账户上却只有11529.94元,预期的收益没看到,损失却显而易见。看看不对劲了的林某认为,该保险公司业务代理人在向其推销理财投资连结保险时虚假宣传,致使其已交的4年投保损失近13000元。为此,他向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某保险公司的行为属商业欺诈,判令某保险公司双倍赔偿原告投资款48480元、利息等损失计5000元,并在媒体上道歉。
是否欺诈各执一词
一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与原告林某签订保险合同时,是否作了包盈不亏的虚假宣传,构成欺诈。
林某认为,某保险公司代理人在当时签订保险合同时,以投资收益测算表作了收益虚假说明,隐瞒了投资风险。直至该公司向其出具客户确认书时,才告知风险,以至于他按约缴纳了保险费用,却造成近13000元的损失。且保险条款中的一些条款也不合理,具有欺诈性。
保险公司则认为,理财投资连结保险业务是经保监会批准开展的合法业务。双方签订保险合同时,已在《理财投资连结保险投保书》和《理财投资连结保险标准建议书》中详细告知了对方投保险种的保险条款,对方签字确认知晓了条款的含义以及投保此种险种可能存在的风险,自己不存在欺诈行为。
一审认定欺诈无据
法院一审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在《理财投资连结保险投保书》的“投保须知”中,明确约定“在填写投保书之前,请详细阅读投保险种的保险条款,确认条款含义”,在产品说明书《理财投资连结保险标准建议书》中明确告知了投保此种保险的收益风险,林某也在相关文书上签名确认自己已阅读且明白其内容,应认定林某对理财投资连结保险条款及条款含义、投资风险是明知的。保险公司出具给林某的《客户确认书》,是对理财投资连结保险条款和产品说明书一些重要事项的再次确认,并没有改变原保险条款和产品说明书的内容,进而增加林某的投资风险。双方签订的理财投资连结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确认为合法、有效。林某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保险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据此,邗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林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林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被某保险公司的业务代理人有意识地夸大收益、隐瞒风险,给客户造成稳赚不赔的印象,导致上诉人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存在误解。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一审判决,依法予以改判。
市中院审理认为,林某所举证据均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故意告知其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了真实情况,故不能认定保险公司在与林某订立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故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据业内人士介绍,一些理财投资的业务代理人因为身负推销的使命,往往会不遗余力地宣传其收益而“遗忘”交代风险的。这种有所取舍的单方面口头宣传,不可能写入有关合同内,也不能代表合同相对方的意见,日后可以不予承认。在打官司的时候,无法作为证据使用。
另一方面,银行和保险公司的书面条款都会根据法律要求,明确告知投资人本投资品种账户中的资产价值将随着实际投资业绩的变动而变动,既可能产生收益,也可能发生亏损,本人需承担投资风险。且要求投资人签字确认已经知晓包括上述内容在内的各项条款。因此,银行和保险公司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脚的。而投资人往往因为盲目相信业务代理人的宣传,或者因为条款繁杂众多而顾不上细看,只匆匆签名了事。有关法律人士提醒投资人,在决定投资之前,一定要仔细阅读研究欲投资品种的所有条款,确认条款含义,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