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买卖房屋实为赠与风险大 法官提醒过户需谨慎
作者:夏倩 发布时间:2013-09-10 浏览次数:1155
近年来,不少长辈在处理财产时,会将名下的房屋过户给晚辈。为避免以后房屋流转多缴税费,长辈往往选择与晚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此举却存在很大的风险。如遇老人去世,其继承人会要求分割遗产。近日,崇安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该类继承纠纷案件,继承人宋怡要求确认其父亲与外孙女小吕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宋怡的父亲宋强有5个女儿。自妻子去世后,宋强就一直和四女儿宋琳一起生活。因疼爱自己的外孙女,2004年时,宋强到产监处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过户给了宋琳的女儿小吕,双方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此事,宋强的其余子女并不知晓。
2010年,宋强去世。当宋怡等人提出要分割宋强的遗产时才被告知,此套房屋早已属于小吕。在弄清楚来龙去脉后,宋怡认为是妹妹伪造了父亲的签名、盖章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并依法分割。
在庭上,宋琳告诉法官,当时父亲名下的房屋是拆迁分配的公有住房,宋强的工龄长,购房有优惠,于是其便出了一部分钱把房屋买下,房产登记在宋强名下。宋强也出具了一份说明,其以后和宋琳一起生活,因宋琳出资部分钱,申明产权归其继承。后考虑到宋琳身体不好,宋强便和宋琳两夫妻商定,与小吕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产过户到小吕名下。
诉讼中,法官去宋琳委托的一家中介公司查明,其工作人员曾为宋强办理过户手续,其清楚的记得当时事发时的经过,宋强是亲自到场盖章的,因为产监处要求本人到场。至于双方在签订买卖协议后,小吕或宋琳是否支付房款就不清楚了。
经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涉案房屋已于2004年时登记在小吕名下,宋强在生前从未对此提出异议,虽相关房屋买卖协议并非宋强本人签署,但根据相关证据,宋强确实亲自前往产监处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在房屋过户时亦亲自签署声明书,故其将房屋转移登记到小吕名下应为真实意思表示。最后,法院驳回了宋怡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崇安法院民一庭法官吴伟介绍,现在老人在过户房产时会在税费上大动脑筋,而过户方式主要有买卖、赠与和继承。继承房产支付的费用相对较低,但其必须符合是法定继承人,且该遗产属于个人财产,每个继承人同意并签字放弃等条件,限制较多。而赠与和买卖相比,赠与费用虽然相对较低,但赠与必须是三代以内直系亲属,手续繁琐,并且如在得到赠与的房屋后再流转,还得缴纳个税,这样反而比买卖的费用要高出很多,
吴伟称,上述案件就是一起典型的老人在世时将房产过户给孙辈的案子,且其余子女并不知情,这就埋下了很大的风险。一是老人去世,该买卖合同仅有印章而无签字,又无其他证据证明出售房产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买卖合同便存在被确认无效的可能。二是即使买卖合同确认有效,其享有的债权由其继承人继承。据此,其他继承人可能提出要求房产售让人支付房款的请求。
为此,吴伟提醒,当老人选择将名下的房产过户时,尽量选择用办理赠与公证及过户登记手续,如要以买卖合同的形式过户时,应召开家庭内部会议,并找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人旁听,将会议内容记录下来,让每位家庭成员形成同意处分长辈财产的协议,以防以后在财产上发生矛盾而打官司。(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