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于2012611日上午乘坐某长途汽车运输公司邵某驾驶的大客车前往上海,当该车途经328国道901.7KM处时被某市蒋某驾驶的东风大货车占道相撞,致大客车上旅客数人受伤,原告王某头部、胸部、肩部等多处损伤。当日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至同年1211日出院,共花去医药费2500元,出院时诊断的伤情为:颅骨骨折伴气胸、右侧肩胛骨骨折,出血性休克、头皮多处挫裂伤。医嘱建议休息3个月,门诊随诊、住院期间由原告之妻、原告之妹等人护理。出院后原告继续在多家医院治疗,用去医药费2163.79元。后原告的伤情经鉴定所受损伤为八级伤残。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东风大货车驾驶员蒋某负全部责任,而某长途汽车运输公司邵某不负责任。

 

20135月原告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某长途运输公司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残疾赔偿金等合计214800元。

 

被告某长途运输公司认为,原告乘坐本单位客车受伤事实,但本单位并非是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方,原告应向肇事车辆车主索赔,经公安交警认定我单位无过错,不负赔偿责任。

 

邗江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某长途运输公司对原告乘坐本单位客车受伤的事实无异议。原、被告双方的客运合同就已经实际履行,被告作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被告未能履行其将乘客安全运输至目的地的法定义务,导致了原告身体受伤,既属违约行为,也是侵权之举。当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竟合时,权利人有权选择所适用的法律规定。被告认为自己无责任,原告应向肇事车主索赔,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据此,邗江法院判决被告某长途运输公司赔偿原告各种费用合计193438.8元。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该案是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一般交通事故处理原则,是过错原则,即谁有过错谁赔偿,该案被告虽没有过错,但原、被告存在客运合同问题,及旅客坐上客车就已经与客运公司形成了合同关系,作为承运方有义务将旅客安全运到目的地,故原告选择要求客运公司赔偿是正确的,客运公司在承运中受他人侵害造成旅客伤亡,并不能免去它与旅客之间的违约行为,故法院判决该运输公司对原告王某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