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靖江法院审结一起因朋友间互换车辆后发生车祸、引发的追偿案件。

 

小顾、小郑原本是关系很好的朋友。2012102日晚上,小郑与小顾商量,能否交换车辆驾驶?小顾也没多想,将自己的A车交给小郑,同样小郑将自己的B车换给小顾。孰料,换车的第二日傍晚,小顾驾驶B车与项女士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其受伤,最后终因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经靖江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小顾驾驶的B车灯光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驻车制动检测不合格,左右前照灯远光发光强度不合格)、在会车看不清车前路面的情况下、思想麻痹、疏于观察车前左侧情况、临危措施不及、未确保安全行驶,是该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由小顾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事后协商,小顾与项家亲属确定赔偿金额是530000元,扣除交强险的110000元、商业三者保险的50 000元,小郑支付给项家的39000元。小顾实际赔偿了331000元。

 

赔完钱的小顾,心里越想越不是滋味。自己出于朋友感情,将车换给小郑,而小郑却将有问题的车换给了自己,害的自己摊上这么大一件事,又受惊吓,又破钱财,还害死条无辜的性命。小顾越想越觉得这件事情,小郑也负有很大的责任,这个损失不能让自己一个人来背。于是,小顾找小郑理论,但谈不出个结果,干脆,小顾就将小郑告上法庭,要求小郑承担其损失的30%。开庭时,小郑也不甘示弱,称小顾疏于观察,思想麻痹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认为B车灯光不符合标准,并非造成事故的原因,自己没有赔偿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B车系小郑所有并长期使用,小郑对该车状况负有检查、保养、修理责任。该车灯光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存在缺陷,且经靖江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查验认定,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故小郑对交通事故损害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但小顾在会车时,思想麻痹、疏于观察车前左侧情况、临危措施不及、未确保安全行驶更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根据小顾、小郑过错程度确定,小郑具体承担的小顾损失的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