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大风卷来,彩钢瓦屋顶被掀翻,造成损失2万余元。本以为可以顺利从保险公司获得理赔款,不料对方却称风力未达暴风级,不予理赔,双方为此闹上了法庭。日前,常州市钟楼法院作出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履行合同。

   

去年83日下午1时许,狂风大作、雷电交加,金坛水北某物资公司封装车间的彩钢瓦屋顶不堪狂风肆虐被掀翻,造成损失2万多元,幸运的是车间内产品和设备未遭损坏。该物资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综合险,保险标的为其公司所在地的财产,包括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办公用家具、设施用品、存货,保险期限截止日期是去年924日。

  

意外发生后,物资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不料对方称,根据气象资料,此次大风未达八级,不属暴风,不符合合同中“因暴风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约定负责赔偿”的条款,不予理赔。双方为此交涉多次,均未达成统一意见。于是物资公司诉至钟楼法院。

 

原被告双方都从气象部门取得了证明,内容不尽相同,但气象局提到在市内只有一个监测点,物资公司所在地不在监测范围内。法院认为,该数据显然只能证明该局监测点的风速,不能证明物资公司封装车间所在地的风速。气象局向物资公司出具的证明载明事发当天该市局部地区风速达八级,虽无实测数据证实,但考虑气流遇特定地形、地貌,速度会发生改变以及暴风经过时离风暴中心越近风速越大等情形,气象局认为83日该市局部地区风速达八级并不违反气象规律。

 

另外,保险条款并未明确约定何为暴风。保险公司主张风力八级以上才是暴风,风力未达到八级则有权免赔,但按照规定,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现保险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就风力达八级以上为暴风、风力八级以下造成的损失可以免责等事项向物资公司作过明确说明,故不能以此为由主张免责。

 

据此,钟楼法院日前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向物资公司全额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