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拉走我的客人?没门!
作者:刘佳玉 发布时间:2012-03-22 浏览次数:310
因两酒吧经理争抢客源,帮着兄弟强出头的王小力,日前被园区法院判决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王某和冯总,一个是酒吧经理,一个是酒吧总监,两个人共事于同一间酒吧,虽然酒吧生意红火,每月收入却不高。最终,王某没有抵抗住诱惑,被另一家新开的酒吧高薪挖角过去。人虽走,王某却还常常“惦记”着老东家,为了提高新店的业绩,王某将自己手头上的客人招呼到了新店,从前王某手下的业务人员也纷纷辞职,跟着王某跳槽到了新的酒吧。眼见着店里人手和生意都不如从前,冯总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除了想办法补救之外,对王某更是怀恨在心。
一日,冯总约了王小力兄弟几个一起吃饭,席间,冯总向王小力大吐苦水。听完冯总的苦衷,王小力决定帮兄弟出头,给点颜色给这个王某,冯总也觉得是应该给这小子点教训,好让他知进退。但考虑到两人曾做过同事,冯总要求王小力下手不要太重,不要将事情搞大,稍微打打砸砸即可,王小力满口答应。第二天,王小力召集了几个弟兄,调查了王某的住处以及平日里的作息时间,打算尽快动手。晚上,王小力和几个弟兄埋伏在王某家楼下,见王某将车停好后,便冲上前去,一个负责用带来的铁锤砸王某的车窗玻璃,另一个和王小力一同将王某拖到路边殴打。事后,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抓获,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构成人体轻微伤,被损坏的车辆修复价格为57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小力目无法制,伙同他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小力积极实施故意毁坏财物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鉴于其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决其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并处以上述刑罚。(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