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靖江法院收到一封来自靖江市政府办公室和市人社局的复函,感谢该院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同时附有《市政府关于调整和明确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及《市人社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认定等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各一份。市政府办公室、市人社局在收到靖江法院发去的司法建议书后高度重视,针对反映的问题,深入研究分析,积极出台相应政策,切实完善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

 

今年4月,靖江法院受理一起退休后追偿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案件。魏某是2000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于2007年转至靖江某单位工作,于2011年办理退休手续,退休时魏某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只有11年,尚需一次性补缴4年的医疗保险费用。后双方就由谁补缴问题产生争议,该劳动者遂自行补缴后诉至法院要求靖江某单位返还。审理中,靖江法院发现本市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中就劳动者退休前存在工作单位数次变动、退休时累计缴费又未达国家规定年限15年时,医疗保险费用具体如何补缴问题未作明确规定。但是,实务中关于劳动者频繁更换工作单位的现象极为普遍,一旦此类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此类纠纷将接踵而来。如相关部门不及时出台相应政策,将导致越来越多的劳动者为此类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矛盾,引发群体性纠纷,进而给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进造成负面影响。为此,靖江法院于今年5月向市政府办公室、市人社局发出了司法建议书,建议在本市尽快制定职工退休时医疗保险累计缴费未达国家规定年限时如何补缴的实施办法,尤其须对劳动者退休前存在工作单位数次变动情形时的缴费主体予以明确。

 

市政府办公室、市人社局收到司法建议书后,立即组织召开了专门会议,专题研究了司法建议书中指出的问题,要求各部门予以高度重视,落实责任,采取实地走访、调研分析的方式,排查并发现当前城镇医疗保险政策中可能还存在的其他问题,及早制定相应的对措与解决政策。随后,市政府办公室于620日研究出台了《市政府关于调整和明确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靖政规[2013]12号),明确了城镇职工办理退休时的缴费基数及缴费办法、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计算方式及过渡办法等;市人社局于821日制定了《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认定等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靖人社[2013]178号),明确退休前与所在单位不存续劳动关系期间应补缴医疗保险费用的缴费主体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未约定的,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退休前所在的单位应承担其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医疗保险费用的补缴责任。目前,该两通知均已在本市开始实施,社会效果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