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讼法律思想及其当代价值
作者:朱志贤 发布时间:2013-09-09 浏览次数:1779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无讼。不管是长期占据正统的儒家,还是对中国传统文化有着较大影响的法家和道家,都追求一种无讼的理想境界。无讼就是不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和争端,传统无讼思想作为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虽然它的产生具有其深刻的经济、社会、思想文化和制度根源,但它对当今我国的法律仍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无讼法律思想概述
无讼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价值理念及追求的理想境界,属于精神和理想的范畴。无讼是相对于诉讼而言的,无讼的直接含义是没有或者说不需要诉讼,引申为一个社会因没有纷争和犯罪而不需要法律或虽有法律而搁置不用。①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建立在"天人合一"的哲学基础之上的,在传统中国人的世界观中,人的领域和自然界领域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古人对自然的总认识便是和谐。②和谐运用到社会关系方面,最简单的对应就是无讼。"无讼不过是和谐延伸到司法上的一个转用词,其意蕴和旨趣是一致的。"③在传统中国人看来,诉讼被认为是一种破坏社会和谐秩序的极端方式,所谓"讼,终凶。"因此,主张讼不可长、讼不可妄兴,对破坏和谐的诉讼应极力予以反对。春秋旧中国时期,百家争鸣,但其中最有影响的道家、法家和儒家在对待诉讼的态度上却表现出惊人的一致。道家的老子追求"无为"的境界,主张:"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所谓自然,就是要人们"无为",反映在诉讼上即是"使民不争"。道家认为争是万恶之源,无论是争罪还是争财,都应为世人所不耻。为了避免争,老子教诲人们要"绝圣弃智、绝仁弃义、绝巧弃利"、"见素报朴,少私寡欲",如此才能达到自然和谐的无争的理想境界。法家则与道家的无为主张相反,法家主张应积极而为,奉行重刑主义,重视法的执行应用,同时广泛地运用赏罚来促进社会向前发展。法家如此做法的目的也是为了定纷止争,法家主张:"古者丈夫不耕,草木之实足也,妇人不织,禽兽之皮足也。不事力而养足,人民少而财有余,故民不争,是以厚赏不行,重罚不用,而民自治。"因此,力主"以法治国"的法家,同样倡导无讼无刑,同样将无讼视为社会人际关系和谐的前提,它所追求的终极目标不是刑杀,而是为了定纷止争,以杀去杀,以刑去刑,达到所谓没有纷争和诉讼的"刑措"的境界。
虽然道家和法家都倡导无讼无刑,但第一个明确提出并系统论证无讼思想的却是儒家的创始人孔子。无讼一词最早出自孔子的《论语·颜渊》:"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在孔子看来,听讼是实现无讼的一种手段,无讼才是听讼的最终目的。人与人之间相争相讼,是对和谐世界的破坏,而人与人之间和睦相处,无讼无争才是最重要和最美好的。孔子提出的这一观点成为长达二千多年的中国封建社会一以贯之的基本诉讼理念,深深影响着中国古代的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
二、无讼法律思想的当代价值
1、无讼思想符合当代中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
无讼的核心是保持和谐,它对缓和社会矛盾、降低社会消耗成本、消除滥讼现象、达成社会的整体和谐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尽管我国的经济发展平稳快速,综合国力大幅度提高,社会事业不断进步,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改善,社会总体上和谐稳定,但不可否认的是,随着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还会出现各种新的矛盾和问题,影响我国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仍大量存在。正确应对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妥善协调各方利益关系,有效平息矛盾纷争,大力促进社会和谐,是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全局出发,作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决策。和谐社会最根本的涵义就是和睦的、协调的社会,它实际上是指以人为主体的社会和谐发展状态,这种和谐包括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社会结构之间的和谐三个方面。中国传统无讼法律思想所追求的和谐价值由于它能对各方面的利益进行调和与平衡,能对社会发展过程出现的矛盾和混乱进行有力的校正与修复,因而符合当代中国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
2、无讼法律思想符合我国"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
法律与道德作为调整社会关系与人们行为的两种手段,既相对独立又在一定程度上相互交叉、相互融合,任何时候都不能唯取其一。传统中国社会设计了独具特色的"礼法结合"的模式,在德法互补的基础上,强调对社会进行综合治理。在传统无讼法律思想中,儒家主张"以德去刑"、"德主刑辅"、"教化为先",蕴含了传统儒家文化重视道德教化,强调道德和法律相辅相成、紧密结合的深刻内涵。儒家思想认为,刑罚的强制作用,只能使人不敢犯罪,而道德的教育作用,却可使人对犯罪产生羞耻感而不愿犯罪。刑罚只能惩治于犯罪之后,而德教却可以消灭犯罪于萌芽之中。道德教化和刑罚制裁这两者相比较,前者对社会控制更有利。儒家主张人之初,性本善,犯罪是后天受外界影响造成的。人性可以改变,经过后天的教育,人就能谨慎地约束自己的行为,所以犯罪完全是可以通过道德教化来预防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古代中国礼法互补的社会控制模式在当代仍然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虽然今天我们所说的德和古代的德有根本区别,但古代这种把伦理道德与法律刑惩、德治和法治相结合的治国理念和实践,对我国社会主义治国方略的丰富、完善和发展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在当今我国治国方略中的辩证统一关系,也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3、无讼思想符合矛盾纠纷迅速解决的大调解工作机制
无讼思想最可取的莫过于利用多种调解方式解决纠纷,追求和谐以及矛盾的彻底化解。中国自古就有"不争讼、和为贵、让为贤"的传统,调解这种柔和的矛盾纠纷解决方式,较之"对簿公堂"的诉讼,无论是从情感上,还是从效率上更易为大众所接受,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在当前社会转型期的过程中,各种体制、利益的调整及各种思想的碰撞导致社会矛盾和纠纷的不断涌现,使我们同样遇到了西方社会在法治化进程中遇到的诉讼激增、司法资源压力过重、司法成本过高等问题,而诉讼迟延、高成本等固有的弊端又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司法在民众中的威信。传统中国社会的调解机制在某种程度上,至少从形式上契合了社会转型时期对秩序和安定的强烈需求,它通过与当事人分析法律的规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以一个双方都能够接受的方式使案件了结,可以为当事人节约纠纷解决的成本,对缓和社会矛盾和对抗、消除滥讼现象、减少社会成本、维护社会的伦理价值稳定、达成社会的整体和谐无疑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正因为调解制度的诸多益处,现在它已成为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的一项纠纷解决制度,尤其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对中国的调解制度加以借鉴还形成了所谓的ADR纠纷解决机制。现代中国的司法中,调解更是在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中发挥着其独特的作用,它作为一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是诉讼程序之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有效手段,是提高公民法制观念和道德水平、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有效途径,是新时期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无讼思想是中华文明思想宝库中的一分子,它根植于中国几千年传统封建的政治、经济及文化形态结构中,成长于自然经济基础上传统农业型的乡土社会,并受到当时主流文化的认同和统治阶级的推崇。几千年后,特别是近代,在受到西方文明的强烈冲击下,中国人在经过被压迫、被奴役、付出巨大代价之后进行了自我抉择,选择了一种符合现代社会实际的法律制度。传统的法律制度虽然消亡了,但传统的无讼思想作为传统法律文化的一个侧面,仍然根深蒂固地存在着,它作为一种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思维方式,不仅符合当前社会大众的价值观念和诉讼意识,也体现了中华民族追求自然秩序、社会秩序和谐的理想。
注释:
①参见张中秋著:《比较视野中的法律文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②参见成中英著:《论中西哲学精神》,东方出版中心1996年版。
③参见张中秋著:《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