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骗取国家税款,泰州市某船舶有限公司和江苏某船舶设备有限公司由其负责人蒋某决定,在没有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通过支付或收取开票费等方式,多次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非法牟利,金额达人民币9126428.44元。近日,泰州市高港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为国家挽回了经济损失人民币610000元。被告单位泰州市某船舶有限公司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江苏某船舶设备有限公司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蒋某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被告人蒋某系泰州市某船舶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江苏某船舶设备有限公司由公司的实际经营者。20104月至201112月间,被告人蒋某在没有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通过支付或收取开票费等方式,多次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价税合计9126428.44元人民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1份,其中虚开税额合计人民币1326062.29元均已实际抵扣。具体分述如下:120101020113月间,被告人蒋某让泰州市某阀门有限公司为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泰州市某船舶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6份,虚开税额人民币385307.25元。2201112月,被告人蒋某让泰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为其担任实际经营者的江苏某船舶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虚开税额人民币216245.07元。320104月至12月间,被告人蒋某让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泰州市某船舶设备有限公司为泰州市某阀门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8份,虚开税额人民币508805.89元。420119月,被告人蒋某让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泰州市某船舶设备有限公司为泰州市高港区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虚开税额人民币29002.36元。520114月至5月间,被告人蒋某介绍泰州市某阀门有限公司、泰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为泰州市高港区某钢结构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虚开税额人民币118729.47元。620115月,被告人蒋某介绍泰州市某阀门有限公司为泰州市高港区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虚开税额人民币67972.25元。

 

被告人蒋某于201253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退出赃款人民币610000元。

 

高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泰州市某船舶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巨大,被告单位江苏某船舶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较大,被告人蒋某作为上述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单位泰州市某船舶设备有限公司、江苏某船舶设备有限公司及被告人蒋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确认。被告人蒋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被告单位泰州市某船舶设备有限公司、江苏某船舶设备有限公司及被告人蒋某均自愿认罪,被告人蒋某退出部分赃款,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泰州市高港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