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吧本来是休闲的大好方式,但最近高港一男子却把泡吧当做盗窃的幌子,乘隙盗窃他人的手机等财物。近日,疯狂作案的“网吧大盗”陈某被泰州市高港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男子陈某28岁,从山东来泰州高港务工,平时喜欢在网吧上网。通宵时,他发现很多人都忍受不了困意会不自觉地睡着。有的通宵者犯困时把手机等贵重物品放在身边,有的则大大咧咧的,趴在电脑桌上睡觉就把手机放在桌上,毫不顾忌其他,丝毫没有防范之心。这让本就缺钱的陈某眼前一亮。于是陈某经过事先预谋,打算趁机偷几部手机来销赃获利。20135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来到高港区口岸街道的某网吧内,以包夜为幌子,其在上网期间一直观察整个网吧内的包夜打游戏的玩家,后其观察到被害人张某趴在桌上睡觉,于是陈某趁张某熟睡之际,飞快窃得张某放在包厢桌子上的一部三星I9100手机一部,后陈某到某二手手机回收店,将窃得的三星手机销赃获利。

 

第一次的作案顺利成功使陈某的贪心渐起,在之后两个月的时间内,陈某以同样的犯罪手法连续五次犯案,共窃得价值6085元的财物。201373日,民警将被告人陈某抓获。被告人陈某归案后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公安机关依法追缴全部赃物发还受害人,陈某也退出违法所得600元。

 

高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所在的社区矫正机构经调查后认为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判处缓刑对其所在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可以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了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泡网吧泡上被告席的情况也比较普遍,这除了被告人的贪欲之外,也与上网人群的疏忽大意有关,正因为他们的疏忽大意才给了偷盗者可乘之机。因此在网吧上网的时候,必须注意保管好自己的随身物品,尤其是手机、钱包等值钱物品。而我们也要知道“莫伸手,伸手必被抓”的道理,做到安分守己,用自己的劳动来创造财富,而不能铤而走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