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明与阿美均是离异之人,2008年经朋友介绍相识后互生好感,颇有惺惺相惜之意,于是未领取结婚证便生活在一起,期间还共同在湖南长沙做起了小生意。可是没过多久,阿明与阿美都发现彼此之间性格差异较大,经常为琐事争吵,难以继续生活在一起,阿美于是提出分手。阿明认为,分手可以,但是阿美必须承担同居期间的生活费、租房费等费用。无奈之下,阿美打下一张欠条,欠条写明欠款十二万七千元,于2011115日付清。后阿明多次索要未果,遂诉至法院。

 

在调解过程中,阿美认为自己并未从阿明处取得127000元现金,这些费用实际是双方同居期间的生活费、租房费及分手补偿费。阿明也承认阿美并没有向自己借钱,这笔费用是两人同居期间的生活费。在承办法官的多次释法明理后,阿明最终表示愿意分担两人同居期间的费用,双方当场达成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