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系某公司的员工,劳动合同期限至20121128日。20125月,王某因过失致某供应商提供的20122月到期的增值税发票逾期而无法抵扣,造成公司损失税额13 652.46元。201259日,公司依据员工手册对王某作出记大过处分。2012518日,公司将王某由资材采购三级事务员调动至新人培训组作业员,王某未同意。2012614日,公司以王某工作失误造成税额损失,属重大缺失,将王某解雇。

 

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享有一定的用工管理自主权,对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有权作出相应的处罚,但作出相应处罚后,不得再以此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否则就构成违法解除。王某工作期间因工作失误造成公司税额损失,公司已根据员工手册于2012516日对王某进行了记大过处分,该处分已经相关部门领导签字且发放给王某,故应认定该处分已生效。2012614日,公司再以王某工作失误造成税额损失为由将王某解雇,应认定为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故王某要求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法院据此判令公司支付王某赔偿金3147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