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堵塞通道 法院判决恢复通行
作者:叶飞 时良敏 发布时间:2013-09-09 浏览次数:281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泰州市高港区一小区的邻里之间却因为通行的事情产生矛盾,一方在对方房屋的后门出口处堆置了碗橱、自行车等杂物,导致邻居通行不便,邻居一气之下将其诉至法院。近日,泰州市高港区法院审结了这起相邻纠纷案,判令被告陈某将堵塞在原告姜某、孙某房屋后门处的杂物清除,并为两原告自后门处通行提供方便。
原告姜某为高港区金港嘉园1号楼由北向南第9、10间门面房的所有人,原告孙某为高港区金港嘉园1号楼由北向南第7、8间门面房的所有人,被告陈某为高港区金港嘉园1号楼(住宅楼)二单元203室的所有人。两原告的门面房与被告的住宅楼呈“T”型分布,两原告的门面房朝西,被告的住宅朝南。在两原告的门面房与被告所在住宅楼的连接处,两原告均有一后门通向该住宅楼二单元的公共楼梯间。因被告在两原告的后门处堆放碗橱、自行车等杂物,妨碍了两原告自后门处通行,两原告遂将陈某诉至泰州市高港区法院,请求排除妨碍。
高港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的,应当予以支持。从金港嘉园1号楼的竣工图可知,两原告在实际取得其房屋时已有后门,即两原告的后门是历史形成的,两原告的房屋后面也无其他可供通行的出口,作为相邻方的被告理应给两原告自后门通行提供方便。被告在两原告房屋的后门处堆放碗橱、自行车等杂物,给两原告自后门处通行造成妨碍,依法应当排除妨碍。对被告 “后门系两原告私自设置、楼梯间为被告等五户人家共有两原告无权通行”等抗辩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至于被告表示的因两原告在后门处的通行对被告安全造成的影响以及后门处设卫生间对居住环境的影响,不在本案的处理范围内,本院不予理涉。
据此,泰州市高港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1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