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三点闯入别人公司后身受重伤,到医院治疗花去9万余元。对此,伤者马某称是被对方的铲车压伤,而公司方面则认为,以铲车的吨位如果压过马某的话,不可能仅是其目前程度的损伤,认为马某是翻墙进入公司摔伤,同时,马某凌晨进入公司动机不明,不排除他是小偷,因此拒绝赔偿。记者昨日获悉,钟楼法院对这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判决,运输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凌晨3点冒出陌生男子 称被公司铲车“压伤”

 

事发当天凌晨三点多,位于新闸镇某运输公司铲车驾驶员李某正在作业时突然发现,地上躺着一名陌生的60多岁的男子。该男子告诉他,自己双腿受了伤,躺在地上不能动弹。李某上前询问老者怎么回事?那名男子说,自己是被李某的铲车撞倒后,车子从他双腿压过去的。

 

经医院抢救治疗,马某共花去医疗费9万余元。医院诊断原告为双下肢严重皮肤脱套撕裂伤、右锁骨骨折、右尺桡骨骨折、桡神经损伤。养好伤后,马某找到那家运输公司提出赔偿,但多次协商无果,马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共计90651.09元。

 

运输公司压伤不合常理,陌生男不排除是小偷

在庭审中,被告运输公司方面称,不存在被告的铲车压伤原告的情况。被告公司四面都是围墙,只有一个大门,而公司的门卫整夜守门,没有发现有人从公司大门进入,原告很可能是从围墙翻入而导致摔伤。原告称被告的铲车压过其手臂及腿部不符合常理,以铲车的吨位如果压过原告的话,不可能仅是原告目前程度的损伤。另外,马某凌晨进入公司,动机不明,不排除他有偷窃的行为。

 

法院经过调查发现,被告某运输公司位于新闸镇,其南面有公司唯一的进出大门,大门左边建筑上贴有“非本公司人员严禁进入装卸作业区”的警示标志。公司四周均有围墙,内部场地中央为东西走向的铁路运输线,用以运输煤炭等货物。运输线上方有行车,行车机械臂上有照明设施,被告并沿围墙安置照明设施,以便夜间施工。铁路运输线四周的空地为装卸作业区,用以铲车及其他运输车辆的停放、操作。事发当日凌晨3时许,原告马某进入被告公司。当时被告公司一位驾驶员李某正驾驶铲车作业,当李某将铲车倒车停放到车位上后,原告称其被铲车撞伤,其家人随后赶到报警,并将原告送往医院住院治疗。

 

对于马某的伤势,运输公司方面认为是摔伤。马某的伤到底是摔伤还是压伤?在庭审中,法官询问原告为何于凌晨3点进入公司,对此,马某解释说,自己就住在运输公司附近,村上人都去运输公司捡焦炭。当天他听到货车声响,以为有车皮来了,就想去公司捡点焦炭。从公司大门进入时,门卫睡着了,没有受到阻拦。驾驶员李某则称当时场地环境很黑,且按公司规定不可能有外人进入装卸作业区、公司员工均会佩戴安全帽作业,自己并不知道铲车是否撞到原告。   

 

陌生男受伤原因 究竟是否铲车所为

 

庭审中双方争论的有几个焦点:伤势是否可能是高处跌落导致?原告称被告方的铲车从其右手与腿部压过,按常人理解,20余吨的铲车如果从人体压过,所引发的损害后果应当远甚于原告目前的伤势,原告的伤势是否可能是铲车碾压导致?

 

对此,医院相关医师介绍说,双下肢严重皮肤脱套撕裂伤系指双下肢皮肤大面积剥离肌肉,需要手术进行缝合,从高处跌落不可能导致皮肤脱套撕裂伤。如果铲车系在类似于水泥地的坚实地面上从受害人体碾压过,所导致的伤害的确会远重于目前原告的受损害程度,但如果铲车系从黄沙、石子、煤渣这样松散的路面上从受害人体碾压过,因为松散的地面使压力有缓冲,可以减轻伤害程度,可以造成类似于原告目前的损害程度。

 

非正常时间进入被告公司 公司担责3成赔偿2.7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原告及被告驾驶员李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结合医师的陈述,可以认定原告的损害后果系由被告的铲车伤害造成,被告关于原告有可能系翻墙跌落导致损害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但原告作为被告公司附近的居民,对于被告公司的作业性质、场地环境应当是了解的,且被告在公司大门醒目处贴有警示标志,原告也应当知晓对私自进入可能导致的危险后果,但原告在凌晨3时许的非正常时间进入被告公司,因此原告自身行为具有重大过错。被告公司的工作人员虽不能预料原告上述行为,但原告在非正常时间能进入被告内部场地,说明被告在安全管理上具有疏漏,且被告工作人员在驾驶具有高度危险性的铲车时未能完全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事故的造成也有一定过错。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某运输有限公司承担30%的责任,赔偿原告马某27195.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