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北法院受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原告方身份比较特殊,为某律师事务所职业律师,被告为某玻璃公司,原告诉称与被告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原告在被告处从事质量管理的兼职工作,内容是从事ISO9000体系认证,月工资1200元,合同期一年,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但被告未付分文工资,故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工资1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玻璃公司答辩称,原告之前为我公司与其员工刘某劳动仲裁案件中刘某的代理人,原告私底找到我公司,称能为我公司把赔偿数额降至最低,并主动提出如果事成要好处费15000元,后双方为此签订所谓劳动合同一份,但之后因刘某的案件在仲裁委被协调解决,原告的企图未能得逞,故原告会提起诉讼,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请求驳回原告起诉。

 

通过数次庭审,原告对其所在被告公司从事的劳动内容,性质陈述含糊不清,顾左右,言其他。对公司人员也只认识几位副总,其他员工一概不知,也不能提供其在公司工作期间所涉及的一切业务资料等其他内容。

 

最后法院认为,原告在专职律师工作之外从事兼职盈利活动扰乱了律师代理秩序和执业纪律,及原告所提供证据及陈述无法证明与公司存在劳动合同,为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