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美化”商品 卖家被判赔偿
作者:辛春 常志飞 发布时间:2013-09-09 浏览次数:243
商家本应以诚信为本,但是某商场为招徕顾客,印发夸大其辞的广告单,误导顾客。近日,该商场被泰兴法院判决向顾客支付与货款等额的赔偿。
2013年1月2日,袁某到泰兴市某商场选购空调,看中了商场派发的广告宣传页上介绍的某品牌挂壁式空调系双转子压缩机变频空调,能效比为3.57,还能在零下15度的超低温下启动。袁某一下子被广告打动了,立马买了一台,价款为3250元。空调安装好几天后,袁某偶尔浏览了一下空调说明书,却发现说明书上载明的功能与商场派发的广告单上载明的内容有很大出入:说明书中能效比由3.57变成了3.4,零下15度超低温启动也变成了“在室外温度低于零下7度时仍可运行,但制热效果会受影响”。袁某还发现说明书上没有对该空调是否为双转子压缩机作出说明,广告单上载明的该机型的其他部分特点也与说明书记载的有较大差异。袁某认为受到商场的欺诈,立即找商场理论,要求赔偿,但多次交涉均未果。于是袁某一纸诉状将该商场告上法庭。
原告诉称,商场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请求法院判决商场退一赔一,合计人民币6500元。
对袁某的诉求,商场则辩称其并无欺诈行为:宣传单上载明的空调的能效比为3.57,实际产品上标识为3.4,仅是测试的标准不同而已;宣传单上载明的零下15度超低温启动与说明书上记载的零下7度的低温启动并不矛盾,原告购买的空调在零下15度也能启动。
泰兴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消费者亦有权知悉其所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本案中,原告根据被告提供的宣传单中的介绍,选择购买其中某一型号的变频空调,系基于对宣传单内容的客观、真实性的信赖而作出的选择,但原告提供的证据表明,该型空调在宣传单上的“零下15度超低温启动”的介绍在产品说明书上变成了“在室外温度低于零下7度时仍可运行,但制热效果会受影响”,两者差别明显;关于双方争议的能效比的数据差异问题,被告大卖场认为系测试的软件不同而导致的,其实质是一致的,对此,被告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而且即使被告所称属实,其亦应在作为消费者的原告选购空调时如实作出说明,但其未作任何说明显然是错误的。因此,可以认定,被告提供的宣传单并未对某品牌空调的相关性能作出客观、真实的介绍,误导了原告,其行为构成欺诈,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原告要求退货还款并由被告给付商品价款一倍的赔偿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据此,泰兴法院判决:原告袁某将购买的空调返还给被告泰兴市某家电大卖场,家电大卖场返还原告袁翠梅价款3250元,并赔偿袁某3250元。
法官说法:“别信广告,信疗效”,这虽然是广告语,却也是实话。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所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