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产权起争议 协议解除惹麻烦
作者:赵建峰 发布时间:2012-03-22 浏览次数:325
因为房屋产权被第三人提起异议,租房人在不堪骚扰的情况下只能退出租住的房屋,但是因为没有提出书面解除协议,在退出租房后竟引起了一些麻烦。3月21日,如东县人民法院处理了该起房屋租赁纠纷。
唐某系南通市通州人氏,2010年8月份在到如东县洋口港考试基地考驾照的过程中发现了商机,认为在驾校附近租房经营饭店必定会有所收益。通过朋友引荐,唐某认识了宿迁人张某。张某因为早年在如东做生意,在驾校刚建设时就已经租住了如东县洋口镇南渔村某集体企业的土地盖起了房屋,准备日后用于出租。唐某和张某一拍即合,两人签订了五年的租赁合同,每年租金5万元。同时处于谨慎起见,唐某特意在合同中约定“若第三方对租住房屋产权提出异议,则合同自动终止。”唐某租住房屋后便开始了经营,孰料担心的事还是出现了,该村集体企业先后通过发函、找人传话、电话恐吓等多种方式要求唐某退出租住房屋。无奈之下,唐某只能电话通知张某解除合同,并在付清2011年租金之后自己搬离了租住房屋。让唐某没有想到的是,2012年3月15日,唐某却收到了由法院送来的张某的起诉状,要求唐某支付2012年的房屋租赁款并继续履行合同。
针对张某的起诉,唐某认为按照当初合同约定的解除条款,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已经解除,而且去年10月份就已经搬出了房屋,不可能再支付房屋租赁款。为此,唐某提供了第三人该村集体企业主张产权的证明。
原告张某则提出从未接到过解除合同的通知,而且被告唐某也不能提供相关书面协议证明合同已经解除,所以应该承担2012年至今的房屋租赁款。
法院受理后查明:双方当初的合同真实有效,合同中约定的关于解除合同的条款也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应当已经解除。但由于唐某不能提供告知出租人张某解除合同的证明,因而在法理上又存在着承担责任的可能。最后法院调解解决了两人的纠纷,唐某支付被告张某租赁补偿款4000元,原有的租赁合同自动终止,双方之间再无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