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扬州讯:原告张某、徐某和朱某从20029月开始至今,一直在被告处高邮某大酒店工作,被告一直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20096月,被告通过当地报纸将大酒店全部资产出租或出售,并以向每人支付600元或800元的形式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关系。三原告认为,被告拖欠三原告工资共计6万多元,且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并补缴社会保险。被告则认为三原告未按时上班,且三原告自愿由自己缴纳社会保险。经高邮市社保局劳动监察大队出面对原、被告进行了协调,双方达成了口头补偿协议,后被告反悔致协议不成。三原告无奈之余将被告诉至高邮法院。

考虑到本案属劳动争议案件,案件承办人对三件案件格外重视,争取调解解决。承办人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证明的事实多次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协调,将相关政策传达给双方当事人,平息双方激动情绪,钝化双方的矛盾,双方最终心平气和地达成了一致意见。 

 

 

 

戚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