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来到盐城市某齿轮厂上班的乔某,做梦也没料到进厂不长时间就经历了一次工伤事故。伤后治疗、申请认定工伤、工伤等级评定、劳动争议仲裁,已耗费近两年时间。此后,双方因认为仲裁裁决不公,又走上诉讼之路。近日,经过建湖法院民一庭法官的悉心调解,乔某和齿轮厂业主握手言和,这起历时两年的劳资纠纷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劳方:厂方不依法给付工伤待遇补助

20071121,乔某经人介绍到齿轮厂上班,1216工作时左臂被卷进车床,导致左上肢多处骨折伴神经挫伤。20092月,其损伤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乔某认为,齿轮厂应按规定为他办理工伤保险而未办理,导致其发生工伤后不能及时得到补偿。他多次要求厂方依法给付工伤待遇补助,但厂方始终不按规定补偿,其只得申请仲裁。20098月,建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乔某认为裁决不公正,没有按照规定的标准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于是,在厂方起诉后的第5天,乔某也向法院提交了诉状。

资方:厂方负债经营劳方要价太高

乔某上班不久,齿轮厂还没来得及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就发生了工伤事故。因受金融危机影响,厂方近两年一直负债经营,但在乔某受伤后,已积极为其垫付了5万余元医药费用,还多次去看望和慰问乔某,乔某的损伤虽经工伤鉴定构成八级伤残,但治疗后不会留有明显后遗症。此后,乔某主动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厂方数次就工伤赔偿金问题与乔某协调,但终因其索要的赔偿金太高,无法达成协议。齿轮厂认为,乔某申请劳动仲裁后,建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没有维护厂方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官:巧辩劳企矛盾焦点调解优先

因工伤事故引发的劳资纠纷,劳动者或企业起诉到法院前,已先后经过工伤认定、工伤等级鉴定、双方自行协调、劳动争议仲裁等多个程序,往往对立情绪明显。对此类案件,法官如径行裁判,一般会引发上诉,增加劳动者和企业的诉累,甚至激化矛盾。因此,法官在审理时,更应多做释法疏导工作,坚持调解优先。同时,要认真分析案情,抓住纠纷的焦点,结合劳动者想尽快得到补偿,用人单位又希望纠纷早日化解、投入生产经营的实际,找准调解切入点。另外,作为承办法官,调解时既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尽可能促成劳企双方互谅互让。本起劳企纠纷,乔某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已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齿轮厂未为乔某办理工伤保险,乔某应依法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则应当由齿轮厂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