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法官巧调解 劳企干戈化玉帛
作者:邵锦浩 丁扣萍 发布时间:2009-12-09 浏览次数:513
本网盐城讯:来到盐城市某齿轮厂上班的乔某,做梦也没料到进厂不长时间就经历了一次工伤事故。伤后治疗、申请认定工伤、工伤等级评定、劳动争议仲裁,已耗费近两年时间。此后,双方因认为仲裁裁决不公,又走上诉讼之路。近日,经过建湖法院民一庭法官的悉心调解,乔某和齿轮厂业主握手言和,这起历时两年的劳资纠纷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劳方:厂方不依法给付工伤待遇补助
资方:厂方负债经营劳方要价太高
乔某上班不久,齿轮厂还没来得及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就发生了工伤事故。因受金融危机影响,厂方近两年一直负债经营,但在乔某受伤后,已积极为其垫付了5万余元医药费用,还多次去看望和慰问乔某,乔某的损伤虽经工伤鉴定构成八级伤残,但治疗后不会留有明显后遗症。此后,乔某主动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厂方数次就工伤赔偿金问题与乔某协调,但终因其索要的赔偿金太高,无法达成协议。齿轮厂认为,乔某申请劳动仲裁后,建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没有维护厂方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官:巧辩劳企矛盾焦点调解优先
因工伤事故引发的劳资纠纷,劳动者或企业起诉到法院前,已先后经过工伤认定、工伤等级鉴定、双方自行协调、劳动争议仲裁等多个程序,往往对立情绪明显。对此类案件,法官如径行裁判,一般会引发上诉,增加劳动者和企业的诉累,甚至激化矛盾。因此,法官在审理时,更应多做释法疏导工作,坚持调解优先。同时,要认真分析案情,抓住纠纷的焦点,结合劳动者想尽快得到补偿,用人单位又希望纠纷早日化解、投入生产经营的实际,找准调解切入点。另外,作为承办法官,调解时既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尽可能促成劳企双方互谅互让。本起劳企纠纷,乔某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已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齿轮厂未为乔某办理工伤保险,乔某应依法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则应当由齿轮厂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