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崇安法院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高引关注
作者: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9-12-09 浏览次数:454
本网无锡讯:今年以来,无锡崇安法院调解审结民事案件607件,有488件涉及财产给付义务,其中195件已向法院申请执行,占40%。近期,崇安法院就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偏高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
原因:1、义务人存在恶意调解情况。大部分权利人在案件调解中作了或多或少的让步,或是债务数额的减少,或是还款时间的延长等等,对于义务人来说,如果调解不成而由法院径行判决,就会失去这些唾手可得的利益。因此一些义务人会主动提出调解要求,以此来规避更多的法律责任。少数当事人借调解之名,故意拖延时间,转移财产,逃避履行。2、有些当事人无视调解书的权威,随意反悔,应付拖延。3、法院对调解率的考核和调解案件的低风险性使得审判员对高调解率的过分追求。法院强调调解率、有些还明确了考核量化指标,并与法官业绩考评、职位升迁等都有一定程度的影响。为此,有些法官为提高调解率,减低因判决带来的上诉和改判等业绩评估风险,尤其是对于一些疑难复杂案件或是新类型案件,在缺乏或难以找到相应的法律依据而无法准确做出法律判断的情况下,过分看重调解率。有些法官甚至在没有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情况下,仓促调解,强拉硬调或一味和稀泥,极力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忽视双方的履行条件和能力,为案件的执行埋下了隐患。
对策:1、坚持依法调解,“调解优先”与“调判结合”并重。审判人员在调解过程中,一方面要严格坚持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和符合法律规定进行调解原则,克服在调解中的“习惯法”和随意性,切忌强迫调解、诱惑调解和盲目调解;另一方面,调解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防止以压促调、以拖促调现象发生,切实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那些企图恶意利用调解程序的人,依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及时作出判决,以打消其借机拖延或逃避义务的念头。2、适时引入债务履行担保制度。调解过程中,审判人员在综合考量双方的调解诚意、履行能力等的基础上,必要时向权利人进行释明,征询其意见是否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当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或者由其寻找有偿还能力的第三人为其提供担保。如此,一方面可以给债务人以压力,明了其应承担的责任,另一方面,即使债务人到期不自动履行而使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人员也能节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减少执行的难度。3、建立调后释疑制度。调解结案后,审判人员及时对当事人的疑问进行解释,尤其是很多不懂法律的当事人,做好法律宣传解释工作,使当事人心悦诚服的接受调解结果,以提高履行协议的自觉性,从而真正做到定分止争,从源头上减少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4、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媒体和形式宣传自觉履行调解书的好处,在全社会形成生效法律文书必须执行的法律意识。5、建立个人信用记录,与个人征信系统挂钩。对于不自觉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建立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档案,有条件的情况下,录入个人征信系统,从而增加其今后从事贷款、授信等金融活动的难度,以进一步提高法院调解书的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