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在市场经济制度之下,对于企业,国家不仅要制定政策促进其发展,更要适用法律规范其行为。近日,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以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依法判处海门及上海两公司罚金人民币各二十万元;有关责任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至两年不等。

2007年1月至11月间,海门市某公司为达到偷税目的,经其法定代表人龙某事先与上海市某公司负责人李某、原上海市某收购站负责人白某预谋,由上海市某公司、原上海市某收购站向海门市某公司共虚开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18万多元。

法院审理认为,上述被告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鉴于被告责任人犯罪后有自首情节,均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