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扬州讯:居某和村委会未征得当事人叶某同意,对其猪圈进行了拆除,在双方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叶某诉至法院,双方各执己见,互不相让。124,经过高邮法院界首法庭与该市周山镇人民调解中心的共同努力,成功调结了这起复杂纠纷。

2006年原告叶某的猪圈被本案中的被告居某和村委会拆除,理由是政府要求河道清障,而叶某的猪圈就在河道上,而叶某则以两被告未经自己同意,擅自拆除其猪圈为由要求两被告赔偿其损失。双方历经三年交涉,矛盾越积越深,叶某一气之下,将居某和村委会告上了法庭。

在随后的两次庭审中,由于原、被告意见分歧太大,而且矛盾对立情绪特别严重,导致法庭调解失败。承办法官没有一判了之,而是与周山镇人民调解中心联系一起开展调解工作,通过多次共同努力,原、被告的差距逐渐缩小。

124原、被告终于达成了一致意见,矛盾得到了妥善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