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同信用社人员违法放贷 获刑一年六个月失自由
作者:赵璐瑜 发布时间:2009-12-04 浏览次数:622
本网南通讯:日前,江苏省如东法院审理了一起违法发放贷款案,依法判处被告人陈吾兵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06年6月至12月间,被告人陈吾兵与原如东县信用合作社凌河信用社工作人员徐维杨、徐福准共谋利用此二人职务便利,采用虚假手续和冒用他人名义的方法,违反国家金融法规,九次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738000元,供自己使用。至案发时,尚有人民币527000元未能归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吾兵伙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吾兵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