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今中国社会正经历一场前所未有的社会转型,农村社会发生了深刻变革,农民的观念也发生了深刻变化。大量的农民涌入城市,但由于社会控制及农民自身等多方面的原因,相应的,外来农民犯罪也对原有的犯罪控制措施提出新的课题。因而建立新的外来农民犯罪控制体系已势在必行。

[关键词]社会转型  外来农民犯罪  

 

1978年开始,中国社会进入了转型期,其标志是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促进了社会的加速转型,伴随着国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所有制结构的调整,以及经济主体的多元化,必将进一步解放生产力,优化社会结构,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尤其是21世纪,我国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时期,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趋势不可逆转,网络将把世界联结在一起。然而,社会转型加速过程中结构的双重性和变迁的异步性必然会使社会结构处于相对失衡,失调的状态。农民犯罪问题已是一个我们不得不高度重视和认真面对的重大社会问题。如何预防和遏止转型时期的农民犯罪已成为迫在眉急的问题。本文所指的农民就是离开户籍地进入城市务工的农民。他们仍是农民身份,却从事着城市工人的工作,因而具有双重属性。笔者结合自身在南京市建邺区滨江派出所实习期间对农民犯罪问题的收集学习,提出了如下的观点。

一、社会转型的涵义

社会转型(social transformation)一词至今学术界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但它的使用范围已很广,目前哲学、社会学、经济学、社会心理学、人类学等众多学科都纷纷使用它,且频率很高。在中国,转型概念是1992年以后开始流行的。它最早也是最典型的含义是体制转型,即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台湾社会学家蔡明哲在他的《社会发展理论──人性与乡村发展取向》一书中首次直接把“social tra─nsoformation”转译为社会转型,并指出:“‘发展就是由传统社会走向现代社会的一种社会转型与成长过程。据此,笔者认为,社会转型是包括任何一场质的意义上的社会整体嬗变。社会革命、社会变迁、社会改革都可以看作社会转型的形式。在中国,社会转型有三种主要的含义:

1、社会体制在较短时间内急剧的转变

转型转轨在体制转变这一点上可以取得相同的意义。自1992年中国宣布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中国社会转型就建立在明确的经济体制转型的基础之上。但社会转型本身则是社会体制的转变,是社会制度的创新。改革是从制度转变开始的,因此制度解释是根本性的解释。

有学者曾指出:“60年代至70年代,个人身份的变换特别困难,代内流动与代际流动率均很低,也就是说,社会结构超稳定,比较封闭。究竟是什么东西限制人们身份的变化?有三种固定与冻结人们身份的因素:一是户籍制度;二是劳动制度;三是干部制度。这些制度造成了城乡隔绝,农民、工人、干部等基本社会角色身份固定化。这是对结构问题的制度解释。转轨概念中的是指体制。新旧体制衔接、新旧制度更替,就是转轨

2、社会结构的重大转变。

社会转型是一种整体性发展,也是一种特殊的结构性变动,还是一种数量关系的分析框架。我国社会学者较多关注的是社会结构的变动,结构解释比制度解释更为流行。有人评价说,时至今日,社会转型已成为描述和解释中国改革以来社会结构变迁的重要理论范式,同时也成为其他学科经常使用的分析框架。中国当今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已不再仅仅局限于体制变革的狭隘领域,它已汇同发展中国家的现代化进程一道融入了世界范围内的后发国家的社会转型潮流之中,是一场全面、整体性的社会结构变革。它不仅是一场经济领域的变革,而且是一场全社会、全民族思想、文化、政治、心理等各方面的革命。由经济体制转轨为基础的中国社会转型,不仅是社会分层结构的变化,而且还表现为人口的城乡结构、文化的深层结构以至意识形态的多元化等社会全面的结构性变化。笔者认为社会转型是从政治文化领域找到突破口的,因为一方面,原有的结构性失衡现象继续存在,另一方面,又产生了新的结构性失衡现象。中等收入者阶层是社会中最稳定的力量。由温饱户构成的准中等收入者阶层是社会的次稳定力量。而贫困户等低收入者阶层,则是社会最不稳定的因素。高收入者中的暴发户,其非法致富手段、炫耀性消费、贿赂与斗富行为等,往往会导致低收入者的心理失衡或扭曲,还会使掌握一定权力的某些人经不起诱惑而滋生腐败现象,从而带来某些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因此,只有采取切实的措施,扩大中等收入层与准中等收入层、收缩低收入层、控制高收入层,才能形成稳定的社会结构以及保证经济高速增长的社会环境。

3、社会发展的阶段性转变。

将社会转型纳入现代化过程,是许多社会学者的一种研究取向。陆学艺、景天魁等社会学者认为,社会转型是指中国社会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从封闭性社会向开放性社会的社会变迁和发展;郑杭生、李强等社会学者认为,社会转型是一个有特定含义的社会学术语,意指社会从传统型向现代型的转变,或者说由传统型社会向现代型社会转型的过程。在这个意义上社会转型社会现代化是重合的,几乎是同义的。

现代化不仅是中国理论界的研究课题,同时又是中国各级政府首要的工作目标与任务。有些省在制定十五计划时提出:以富民强省与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总揽全局。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是否一定要走同样一条向现代社会转型的道路呢?80年代,西方一些学者批评现代化理论,认为现代化是西方发展模式典范主义与西方中心主义的反映。西方的现代化路径是不是唯一的呢?通过对前苏联的社会主义工业化、日本的现代化和亚洲四小龙的工业化进程等研究,一种多元的转型理论开始兴起。经济学家格尔申克隆曾在考察西欧和俄国工业化的不同道路时,建立了一种特殊的现代类型学。他认为,工业化道路可分为如下类型:本地型或引进型,被迫型或自主型,生产资料生产优先型或消费资料生产优先型,农业进展或农业停滞型,经济动机型或政治动机型。曾经主张趋同转型论的艾森斯塔特,也修正了自己的观点。1983年,他曾经指出:很多新的和正在实现现代化的社会和国家,都不是沿着欧洲国家的路线发展的1992年,他又在自己的新著《社会变迁和现代化的理论复兴》中明确指出,趋同论的历史前提是不真实的;在不同的现代化和正在走向现代化的社会中,存在着巨大的体制差异,这一事实不仅在转型社会中,而且在中等发达的社会中,甚至在高度工业化的社会中,变得越来越明显了。国际上有些学者认为,转型概念反映了单一目的论,预设了一个终端目标;实际上,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向多种方向发展,是多元的自然过程。这种新转型现代化理论对于近20年世界上的社会变迁与生活多样性的事实更具有解释力,对我们的启发性也更大。

二、社会转型对农民(农村)的影响

(一)农民负担过重,社会分配不公,贫富差距扩大

农民负担问题一直是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根据农业专家的理论,我国农民的最高负担承受能力为农民人均负担不超过上年人均收入的816%,但最近几年随着社会转型的加快农民的负担比例平均高达10%以上。农民负担不仅重,而且增长速度快,虽然当今国家制定了一些政策试图减轻农民的负担如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但据有的学者估计,近几年来农民负担的增长速度已超过农民人均收入的增长速度。根据历年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农民收入增长缓慢,20世纪80年代中期起农民纯收入增长率为8.4%1996年为9%,但1997年以来农民纯收入增长速度连年下降,1997年增长率下降为4.6%2000年为2.2%2001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2366元,增长率仅为4.2%2004年全国农村人均纯收入2936元,是1997年以来增长速度最快的一年,增长率也只有6.8%。与此对照的是,200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6860元,比上年增长8.5%200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422元,比上年增长7.7%

从以上数字我们可以看出,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无论是绝对量还是增幅度都远远高于农民。农民收入增长减缓,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拉大,1988年,城市居民年人均收入是农村居民的2.05倍,1990年为2.04倍,1995年为2.46倍,2000年为2.80倍,2004年这一比例上升为3.2倍。目前,在社会消费品零售额中,农村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所占比重由1980年的47%,下降到26%,一些地方还在呈继续下降的趋势,而且农村的增长速度明显低于城市,也就是说,占我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消费低于城镇人口的消费。

社会分配不公问题,近年来已成为各阶层普遍关注甚至不满的焦点。改革开放之前,我国贫富差别不大,因此经济学界未对基尼系数做过计算。据估计,1980年,中国大陆包括农村居民在内的基尼系数为0.3左右,整体差距不大。到1988年,抽样调查显示,城乡合计的基尼系数已上升至0.3821994年为0.4341998年,进一步上升至0.4561998年与1980年相比,中国基尼系数上升了十几个百分点。在客观意义上看,社会收入分配不公既指收入差距过大而造成的两极分化,又指分配过程中个人机会的不均等及同工不同酬等违背按劳分配原则的各种象,两者都会造成农民心理上的不公平感,从而引发剧烈的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的稳定。??

(二)农村政治经济制度改革滞后,农民积极性难以充分发挥

目前我国农村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个制度曾给我国农业和农民带来了巨大变化和实惠,但随着社会转型的加快,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市场化程度的加深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具有的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调动农民积极性的能量已释放完毕。在农地均分承包制度下,土地的小经营规模使农民利用市场的能力低、成本高、效率差。耕地被随意调整和任意侵占,土地纠纷事件频繁发生。随着城镇化工业化的发展,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向城镇、现有土地制度成为劳动力合理流动和资源合理配置的障碍。在农村政治制度方面,随着农村经济利益主体,村民自治组织不断壮大,但基层农村干部的作风没有根本改变。为民服务、对农民负责的干部还不能完全根据农民的意愿被选举出来。由于基层干部掌握着一定资源,少数干部利用政府和集体名义搭便车,甚至乱收费、乱摊派,有的凭借集体所有制进行寻租活动,造成群众与干部关系紧张。

 (三)、利益主体的多元化的负面影响

所谓利益,反映的是人与周围世界中对其生存和发展具有一定意义的各种事物和现象之间的关系,它表现为人们受客观规律制约的需要和满足需要的手段。利益依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划分,就主体而言,利益可分为个人利益、集团利益、民族利益、部门利益、地区利益、阶级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等等。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建立到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商品货币关系、价值规律受到排斥,国家可以以计划的方式任意调拨产品,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基本上是平均主义。在一切利益服从国家利益、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指导下,导致实际生活中各种利益均被国家利益吸收的极端现象,其他主体利益无法受到尊重和保护。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开始对僵化的经济体制进行改革,并逐步实行对外开放,使我国经济经历了由计划经济至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进而过渡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进程。商品货币关系,价值规律重新为人们所认识,各种主体的利益逐渐受到尊重和保护,从而使个体利益,集团利益、民族利益、部门利益、地区利益、阶级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等多元利益格局最终形成。目前,我国社会利益主体多元化的格局已经形成,并以此为基础,利益分化及利益间的不平衡态势日益加剧,这已经对社会的稳定和协调发展带来极大的消极影响。由于目前我国面临的最严峻的现实问题是个体利益、地区利益的分化及个人、集体与国家三者之间利益关系的失衡。我国社会处于转型时期,制度、法律不健全,从而使一部分人利用制度、法律的漏洞获得各种利益,甚至是非法收入。在个人利益分化的同时,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东部与中西部差距的日益扩大趋势已经引起人们极大的关注。中国幅员辽阔,各地自然条件差别较大,由于级差地租收益等问题,使得各地区之间天生就潜在地存在着差距。改革开放后,我国首先把改革开放的重点放在东部沿海地区,并作为投资重点,享有各种优惠政策,接下来又是沿边、沿江开放、内陆部分城市开放,这种投资政策倾斜、改革开放梯度,优惠政策梯度,使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加剧,东部与中西部贫富差距更加悬殊。

(四)农民权益保障不足。当前,农民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障的主要表现是:部分人口的生存权。贫困问题使2900万农村贫困人口、5800万农村收入不稳定人口、2000元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农村人口的生存权不能得到较好保障。医疗卫生领域的高收费乱收费日及公共卫生资源的短缺危及人们的健康权,教育高收费乱收费问题。学校高收费人人超过广大农村多数家庭和部分城市家庭的承受能力,直接威胁一批批青少年的受教育权利。一些地方存在乱占农民承包土地、强迫农民种这种那,严重侵犯农民的士地经营权。白条子和工资拖欠问题极大的侵害了外来农民的经济收益权,激起群众的不满。知情权、监督权、意见表达权等民主权利因程序化、规范化不够,也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五)城市化进程加快。

什么是城市化呢?城市化又称城镇化,都市化。人类生产和生活方式由农村型向城市型转化的过程,主要表现为农村人口向城市人口转化的过程。城市化的进程也将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进程。十六大把城市化作为突破口,明确提出了“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奋斗目标,阐述了城市化的必要性,指出“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业和城镇转移,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要逐步提高城镇化水平,坚持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的协调发展,走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工业化和科技水平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农民摆脱了单纯对土地的依靠,在思想观念,价值取向等方面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被打破,对大批劳动力从土地上解放出来,迅速扩大了农村剩余劳动力队伍。此外,改革开放带来了城乡之间,东西部之间的经济差异,经济利益是挡不住的诱惑,因此数以千万的农民离开了生息繁衍的农村,带着无限期望和美好憧憬,向经济发达的城市涌动。他们希望通过自己的聪明才智以及健壮的体魄,为国家现代化建设奉献己力,以改变贫穷落后的家乡现状,为农村的早日腾飞贡献一切。

三、社会转型期农民犯罪的现状及特点

农民的大量向城市流动是伴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而出现的必然趋势,也是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社会生产力配制的一种必然需要。[1]但由于农民本身所特有的复杂性和经济状况、居住处所等物质条件的稳定性。进城农民为城市提供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促进城市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新的社会问题??农民犯罪。笔者经过一系列研究认为,农民犯罪有如下的特点:

(一)犯罪主体

1.女性犯罪呈上升趋势。女性犯罪总数与进城农民总数呈正比关系,进城农民的数目激增已成为女性犯罪迅速增加的重要因素。女性进城后因其自身文化素质较低很难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即使找到但因薪水较低根本不能满足女性的需要,因而她们就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从女性涉案种类看,一种是男性合伙作案,因为人们往往把善良、胆小、软弱与女性联系在一起,放松对她们的警惕,如承担放风销赃,另外一种就是当今城市中出现的“三陪女”,“洗头女”,“按摩女”等显性或隐性的性犯罪,而且重犯罪率很高。女性犯罪的危害毫不亚于男性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亦加严重。

2.青少年犯罪增多。青少年犯罪的根源在于社会动荡和社会解组。“工业化、城市化使以家庭为核心的人际关系瓦解了”。随农民队伍涌进城市的青少年,缺乏监督和约束。这些青少年以自我为中心,为了满足自身的需要,往往胡作非为,一时兴起投入到自己认为能够得到“温暖”的“团伙”中,从“团伙”中看到了自身的价值。此外,有些青少年存在攀比心理,自己无法得到城里青少年所拥有的一切,只得采取非法手段来获得心理的满足。目前,青少年犯罪日益突出,南京市建邺区滨江派出所7-11月共受理外来青少年犯罪案件16起涉案28人,占外来农民犯罪总数的12%

(二)犯罪类型结构

侵财和骗财案件仍是主要犯罪类型。外来农民犯罪绝大多数是为了谋取经济利益,与非外来人口犯罪、凶杀、强奸等非经济利益引发的 犯罪行为要少的多。外来农民流入城市初期一般都以从事正当职业谋生,安分首纪地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但在商品大潮的冲击下,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一部分农民耳濡目染城市中高消费现象和贪图享受的生活方式后,物质欲望日益膨胀,继而开始铤而走险,走上犯罪的道路。当前我国外来农民犯罪整体状况仍以盗窃,抢劫,诈骗居多,南京建邺警方2005年下半年侦破的盗窃等案件,绝大多数为外来农民所为,而且随着形势的发展此类犯罪已趋于强化和重化。

(三)犯罪行为特点

1.暴力犯罪凸显。暴力犯罪已成为外来农民犯罪的一个重要特点。当前城里外来农民暴力倾向,暴力意识增强的特征比较突出。由于“根”在农村,农村封建性、落后性的特殊性深深恪在他们心上,大多数外来农民的文化素质较低,其实现自身价值的手段比较暴躁和愚昧。在实施犯罪活动的过程中自觉不自觉的采取原始野蛮的特性,多数人采用棍棒、菜刀、绳、玻璃等原始落后的犯罪工具,他们在犯罪过程中往往抓住什么就什么,根本不在乎后果怎样。比如:200510月南京市建邺区发生的外来农民王某因情感报复伤人案件,王某趁李某在路上行走不备,随手捡起玻璃扎向李某的心脏,致使李某严重受伤。

2.侵害的目标随意性强、流动性强。

1)随意性。外来的农民在其休息闲荡的时候,遇到不顺心、不如意的事情时突然萌发犯罪的意念或者一拍即合,实施犯罪行为后即作鸟兽散。大多数外来农民表现出偷即偷,能摸即摸的随意性,特别他们进城后无法找到工作,食宿无着落之际极易采取此种方式来报复社会发泄不满的情绪。

2)流动性。外来的农民往往流动于某个城区之间,往往都抱有“干一把在逃离”的想法,白天在某地勤恳的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晚上到另一地区特别是当今社会交通极其方便,很容易到另外的地区疯狂流窜作案,当日即可往返。

3.时间的选择性非常明显。历年来外来农民作案大多数选择在夏秋两季的夜晚。从犯罪心理学角度讲,犯罪分子存在趋利逼害心理,夏天市民下班较迟,防范意识较差的城市居民怕热喜欢敞门睡觉,况且夜幕的掩护不易被发觉而且便于逃脱的特点使便采取撬门钮锁,钓鱼等手段疯狂掠取市民的财物。一旦得手后便一发不可收拾有时在某一时间段频繁攻击同一地区的几个目标。

4.犯罪手段的智能化。虽然外出的农民的文化程度不高,但在现代化都市犯罪手段的辐射和影响之下,其犯罪行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其作案区域的广泛性无不凸显出智能化的特点。许多外来农民在进城之前犯了罪为了逃避打击而达到长期在城里实施犯罪的目的,往往披着务工、经商等各种合法的外衣,伺机寻找作案目标,一旦目标出现,便疯狂的进行作案。

(四)犯罪地域特点

城郊结合部仍是作案的首选地。农民犯罪在城市最集中的表现在城郊结合部。犯罪区位学表明,犯罪在城市中的分布存在着一定的地域性,在某些地区呈相对集中分布。西方发达国家的城市中犯罪突出的地域往往是市中心地带的低收入阶层聚居区,而城郊富裕阶层聚居区则治安良好。发展中国家的地市突出区域多是在所谓“棚户区”“贫民窑”等低收入群聚居区。目前,我国城市的情况是城郊结合部的外来农民犯罪逐渐突出,这一地域正成为犯罪的高发地带。城郊结合部多为进城农民的居住地,进城的农民因其经济条件落后,进城后一时也无法发财致富,不可能居住在城市的繁华地带只能在城郊结合地落脚。以南京为例,建邺区上新河段暂住着来自安徽、河南等外来农民,人员极其复杂,这些外来农民为了争工,争地盘而集中斗殴,轻则伤人,重则死人,违法犯罪猖獗。

(五)犯罪组织特点

团伙犯罪猖獗。美国社会学家科塞认为,群体外的冲突有益于群体内的团结。犯罪成员间群体意识浓烈,交互感应,于是形成犯罪的“相乘效应”,人多势众,安全感增强。转型期我国外来的农民往往由于共同的语言,生活习惯,文化背景以及社会交往相互关照等需要走到一起,形成“老乡帮”“家族帮”。他们觉得成帮结伙可以相互壮胆,撑腰打气,在城里从事的犯罪团伙活动愈演愈烈,作案涉及范围之广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当今城里重复性犯罪与这些人纠合作案有关,即使被抓获后也会由于法不责众而逃避刑事处罚。外来农民的这种习惯是造成外来农民犯罪团伙常以地缘为纽带纠合的主要原因。

四、社会转型期农民犯罪的原因

改革开放给中国的城市注入了生机和活力。大量的外来农民流入城市对加快城市的现代化建设和活跃 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他们也以自己的方式贡献自己的力量,但他们进城后因户籍、生活方式、文化素质等都不可能很快融入城市主流群体,特别是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没有跟上时代的步伐,有的与之形成巨大的反差。因此,外来农民犯罪日趋严重,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城乡二元结构的制约是外来农民犯罪的根源

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长期存在带来了城乡二元身份和二元地位,固定和冻结了人们的身份地位。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具有明显身份色彩,“外来农民”及“农民工”这些中间特有的词汇便明户籍制度具有等级身份特征的明证。不管外来在城市持续与工作多长时间,他们永远是“暂住证”。虽然他们在城里从事最脏、最苦、最重、最累、最危险的工作,为城市的繁荣工作做出了贡献,但得到的工资却极其低下,更谈不上福利待遇与“城里人”形成巨大反差,从而构成了我国特有“二元用工现象”。

现实生活给农民提供了进入城市的机会,却并未给予农民相应的社会身份和地位。城市居民可以进入全民所有制单位正式就业,可以到各级国家机关任职,可以享受全民单位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医疗、住房、退休、养老等待遇、失业后可以去进行失业登记并领取失业救济金,下岗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外来的农民不但不可能在城市政府领取一分钱的补助,反而要向许多职能部门交纳各种管理费、许可费。外来农民得不到一点点的保障,城市政府的收费却已成为外来农民沉重的负担。外来农民身份地位低下常被城市居民歧视、误解,极大的伤害了外来农民的自尊心,从而加剧城市居民与外来农民的隔阂与紧张,很可能引发少数外来农民对城市的不满,进而直接为犯罪打下伏笔。

此外,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中的二元社会保障制度也深深的制约着外来农民的命运,影响着他们的行为。众所周知,二元社会保障制度主要保障的是城市居民的生活,尽管《劳动法》及相关法律对农民的明确肯定,在有的城市还开始为外来农民养老保险,但二元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失业保险和失业救济仍没有改变的迹象。失业保险和失业救济的如何安排,对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影响极大。城市外来农民实际上是城市中最不稳定最容易失业的劳动者,他们永远只能打短工,老板想清退就清退,外来农民被长期排斥在失业保险和失业救济之外是相当危险的,有些失业的外来农民只能采取自我救济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即犯罪。有些外来农民很不甘心就这样被清退,往往纠集同乡兄弟去老板那讨要说法,在得不到老板满意的解释时,他们往往当场打架斗殴或暗地里偷窃。

(二)农村劳动力过剩,城乡差距加大,大量农民流入城市,但不能被吸收安置。

社会转型造成社会结构的分化,目前社会各阶层之间,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古今中外的学者认为犯罪与贫困有着密切的关系。古代朴素的唯物论者柏拉图认为:“金钱常常是许多犯罪的原因。”亚里士多德认为:“贫穷导致造反和犯罪。”我国春秋战国时期的管仲认为:“仓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这种弊病是由于社会分裂为穷人和富人这一经济事实决定的,只要社会不消除贫困,不解决穷人的社会问题,就不可能消灭犯罪。由于生活在贫困中的农民精神忧郁,他们容易染上各种恶习,接受各种不良习惯的影响。反之,各种不良习惯、社会恶习也容易在他们之间迅速传播和扩散,形成社会弊病,犯罪就是这些社会弊病的集中体现和产物。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社会的违法犯罪原因时指出:“违法行为通常是由不以立法者?意志为转移的经济因素造成的。”这里所说的经济因素,实质上就是一定社会中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经济因素与犯罪现象的关系,实质上就是社会的经济结构与犯罪现象产生、发展和变化的关系。根据这一观点,在决定犯罪的复杂因素中,经济因素是起决定性作用和占主导地位的因素。邓小平同志说:“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而不是两极分化,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同时指出:“我们对刑事犯罪活动的打击是必要的,今后还要继续打下去,但是只靠打击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把经济搞上去,才是真正治本的途.径。”虽然我国是典型的农业大国,但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以土地为生的农民收入普遍较低,城乡差别越来越明显,富得是越来越富穷得是越来越穷,有的农民特别是青少年农民出现心理不平衡。少数青少年农民厌恶黄土朝天的农村生活,崇尚高消费,但又不想通过自己的辛勤汗水来获得劳动果实,容易走上犯罪的深渊。这种驱动力机制造成国民心态的严重逆差,加剧各阶层之间的矛盾,形成诸多社会不稳定因素。目前我国这种城乡二元差别产生的利益驱动力直接导致外来农民犯罪。

(三)社会控制体系弱化,社会管理出现“真空”地带

我国原有社会控制体系覆盖面广,渗透力强,监控主体多(家庭、家族、邻里都是实现社会控制的主体)的优势。计划经济体制下组织化非常严密,社会成员只能在一定的组织范围活动,不得随意流动,即使外流如果找不到可依靠的组织就无法生存。另外,当时户籍非常严基层非常强大,农村生产队,对所辖区内的社会成员情况掌握得一清二楚,一旦外人进入,便提高警惕。原有的社会控制体系把整个社会纳入高度同一性和稳定性的轨道,社会秩序呈良好运行状态。

随着社会流动的加快,大量人员不停流动着,外益于任何组织外,出现大批非组织的成员,这些人的教育管理出现中断,他们的行为完全依靠自律能力,但长期流离于组织之外又缺乏教育容易滋生自由化的思想,随意性行为大量增加,在社会上存在着诸多不良诱因的情况下,加之他们道德自律能力薄弱,无法抵挡各种诱惑,就可能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外来农民流入城市,无疑于原来定居地联系大大减少,加上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以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取代了原有的生产队小组,治保力量基本瘫痪,以失去或减弱了对人口的控制作用。可以说,外来农民的流出地的城市管理部门而言,由于以往都以常住人口为管理对象,突然间大量外来人口涌入而且一浪比一浪高,各部门管理机制从整体上跟不上快速变化的节奏,难以控制新形势下犯罪活动,许多部门管理存在严重缺陷突出表现为:

1出租屋管理薄弱,多数地区处于失控状态。出租屋管理为中心外来农民管理问题是当前许多城市管理的难点。当前许多城市出租屋管理相当混乱,缺乏规范化管理。以前违法犯罪分子多以旅馆为落脚点,既不用登记又不用注销,比较安全方便,使一些出租屋成为藏污纳垢之所,屋主法制观念淡薄,违法出租的现象较为普遍。有些屋主对承租户放任不管,有时为了挣住客,屋主更将管理规章置若网闻。对于出租屋外来农民缺乏有效的管理,当前还拿不出什么好的办法来,虽然有些地区已落实许多警力,但因种种措施不当及资金问题根本落实不到实处,根本落实不到实处,治标不治本。

2城市基层政权和群众自治软化。社会稳定不是公安一家的事,单靠公安不可能搞好,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特别是依靠城市基层政权和群众自治组织齐抓共管。但是当前许多城市基层政权领导和群众自治组织功能弱化,许多城市因经费不足,地方自保限于瘫痪只剩下一个空架子。在当前社会转型经济的冲击下,群众性自治组织多因待遇差,工资低青壮年不愿干,只得请一些年龄较大的老同志,但他们力不从心难以胜任,使有些自治组织形同虚设,更有甚者出工不出力,责任心不强,敷衍应付。再有治保人员装备差,有许多同志怕报复往往对违法犯罪放任不管。更让人担忧的是许多治保组织领导贪污腐化,不能有效的配合公安机关,引发许多不安定因素。

3警力保障不足 。当前大量的外来农民涌入城市最直接的管理机关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是管理外来农民的生力军。外来农民的管理首先要公安机关抓起,但由于许多地区或因警力不足或财政困难只能疲于应付,许多新警因经验不足也不能很快适应工作节奏,许多公安民警没有精力和热情去做过细的基层基本工作,警力向社区延伸缓慢,社会动态的控制跟不上时代形势的发展。因此,随着社会日益动态化,外来农民犯罪也日益动态化,而公安机关未能相应地提高动态反映能力。

(四)社会转型导致道德约束和社会教化功能弱化。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现在进入全面的社会转型期社会流动加速,社会变迁的广度、深度均前所未有。社会分化加大社会冲突加剧,旧的社会秩序状态仍未建立起来,出现一种社会“失范”状态。法国社会学家迈尔凯姆认为“失范”表现为社会急剧变化,社会成员的行为缺乏明确的规范的指导和约束,从而出现的社会行为无序混乱状态,它与社会整合程度密切相关。

当今,我国各种不同价值规范,道德原则并存而又冲突,致使不同规范之间的冲突变得复杂化,这种现象正是社会转型中传统文化向现代文化嬗变过程中出现的文化层面的断裂,也是社会变革过程中不可避免现实。从本质上说,城市里的外来农民是传统文化的携带者,他们离开农村到城市,他们的价值观与道德观念受城市文明的排斥,再加上社会道德与教化功能的弱化,使外来农民迷失了方向,他们抛开传统的道德约束,不知道什么是公正不公正,什么是合理不合理,越轨行为越来越多,诱发了违法犯罪的大量滋生。

在社会“失范”状态下,不反外来农民价值体系会发生紊乱,其各方面行为亦处于无序状态易引发犯罪行为。正如特克所说:“犯罪实际上是接受了不同规范文化的人们之间冲突的表现。”

探讨外来农民犯罪原因,社会原因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但处于同一社会环境中,为何绝大多数的人选择规范性的行为,而有的人却犯罪?主要原因是犯罪行为的个人因素在起作用。笔者认为,导致外来农民犯罪的内在因素有以下几方面:

1.外来农民犯罪低成本高获利的认识。犯罪心理学认为,违反犯罪动机的确立要经过动机斗争,反复权衡犯罪的利弊得失,当犯罪所获之利与所付代价相比,前者高于后者行为人就会选择犯罪以满足自己各种欲望需求,当前者低于后者,行为人就会放弃犯罪,因为他认为此种行为得不偿失。

 当前外来农民有此认识的普遍存在,但什么使他们有这种犯罪低成本高收益的认识的呢?

1)法律意识淡薄。长期以来中国广大农村一直是一个以道德权威来维系的社会群体,传统的道德礼俗以及习惯被农民世代传承,用以调整他们的生活的各个领域,相应的法律在农村的调整范围和程度较城市差许多,但农民与他人发生矛盾时,不是以法律解决,而更多的是靠风俗习惯,不少农民对此不以为然。此种环境下成长的农民法律意识普遍淡薄不知法不懂法,因此当他们进城后一但出现矛盾纠纷,他们不会诉诸法律,而是传统的“私力救济”。

2)犯罪机会成本低。所谓机会成本即“由于将资源使用于某一方面而不能用于其他方面时所放弃的收益”在犯罪人的理性中,犯罪的机会成本越低越容易激发犯罪人选择犯罪的方式满足自己的利益。一般情况下,农村考虑的犯罪机会成本主要有两方面,即经济利益和社会地位。但随着社会转型加速对农民约束减弱。首先从经济利益看,农民具有实现经济利益的多种选择,已不在单出纯依靠土地,而且获得多大的经济利益以及在多长周期内获得都具有充分自主性。其次社会地位看,随着生产经营方式的变化农民所构造的是一种以自我为中心的生活方式,社会地位的观念已趋于被个人私利取代,加之传统道德体系被打破,道德对犯罪遏止功能已随之淡化。

3)侥幸心理比较突出。社会转型期人们的社会心理往往需要一个调适的过程。如果对心理的调适滞后于社会系统的变动,就会对一系列社会现象缺乏客观分析,在认识上产生偏差,变得浮躁,而产生极度心理不平衡。有些不思进取的外来农民看到同乡凭自身的努力发财致富时心理产生偏差“一切向钱看”,对物质金钱的占有欲增强,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一般情况公安机关不容易发现,于是产生了想靠犯罪致富的侥幸心理。

五、社会转型期农民犯罪的未来趋势

从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可以预见外来农民犯罪的增长无疑会持续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及综合国力的增强,这种增势会趋于减缓,直至有效控制。

随着现代化建设的快速增长,必将极大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和在世界民族之林的竞争能力,全面提高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建立健全必须的社会保障机制,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将为城市和农村注入雄厚的资金支持,尤其是为贫困地区的建设开发注入必要的启动资金。这将有助于加速中西部相对贫困和农村地区经济的发展,从而缩小城乡差别和东部沿海地区同中西部地区之间的差别,缩小外来农民同城市居民的差别,从根本上缓解由于分配不公造成的矛盾,化解外来农民的相对剥夺感。

此外,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将有可能为城市社会政策调整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国家社会政策的调整尤其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社会难点问题社会政策的调整,必须有充足的物质基础保障,国民经济的发展将有可能缓解城市就业,社会保障,环境污染等问题的压力,使他们调动足够的资金考虑解决诸如外来农民等问题,加大科学,依法管理的力度,从而有效的减少和控制犯罪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