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公司(委托方)与张某(承运方)签订了一份《货物托运协议》。协议约定,由张某驾驶其自有货车将80袋共计9.6吨、价值129000元的文蛤从如东运至福州某市场。协议中“特约事项”载明,1、……2、承运方必须按委托方的要求按时、安全将货物运抵目的地,并办好交接手续。3、在全程运输中,因承运方原因造成货物破损、变质及其他一切损失均由承运车辆负责赔偿。协议另对装货地址、到达时间、运费等作了约定。货物运输途中,张某驾驶的车辆与刘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致两车损坏,张某所运货物受损。公安部门作出事故认定,认定刘某因变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过错,负事故全责。张某无过错,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将受损文蛤进行了变卖,得款46000元,转交给了物流公司。物流公司其余损失未能得到赔偿,故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其损失83000元。

张某称,文蛤受损的原因是因刘某碰撞我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的,我没有责任,所以不应由我赔偿;即使要求其赔偿,对于赔偿金额也不予认可,其与物流公司签订协议时,货物的数量及价款等栏目都是空白的,当时并未写明文蛤的价值。

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物流公司与张某签订的《货物托运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产生法律约束力。双方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应按照协议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张某应按约定的时间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的地点,其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按照协议第3条的约定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对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按照协议载明的金额确定,对张某所称当时签订的是空白协议的抗辩,因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张某赔偿物流公司损失830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1、本案是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张某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张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按时、安全的运抵目的地,张某的行为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向物流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当然本案原告也可依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主张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物流公司与张某间形成了货运合同关系,对运输过程中产生的货损,承运人若能证明存在“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这三种情况即可免除赔偿责任。免除赔偿责任的举证责任由承运人承担。若张某不能举证证明免责情形存在,其就要对承运的货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对于应赔偿损失的金额,按照合同载明的货物总金额扣减原告已取得的款项数额确定的。虽然张某提出签订合同时,货物的数量、金额栏目是空白的,并未填写具体数字,但张某对于自己的这一说法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而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情况已无法还原,只能以现有的证据来判断,所以法院对张某的说法无法采信。在此提醒大家,在工作、生活中应强化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对需要签名的协议、文件,特别有交易相对方的时候,应仔细阅读条款,若有空白的地方在签字前都要填写完整,不能留有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