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12月2日,江苏省射阳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滥伐林木案。被告人郑某、张某、戴某、张某某均被一审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09年5月29日,射阳县四明镇双六村农民郑某经戴某联系,将其个人所有62棵意杨树以人民币7300元出售给张某。张某在没有办理林木砍伐手续的情况下,组织戴某、张某某等人对郑某家生长在四明镇川西大沟西边堆上成片防护林62株意杨树进行砍伐,连续两天共砍伐40棵。经射阳县农林局鉴定:被砍树林林木蓄积量计10.7665立方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张某、戴某、张某某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予惩处。
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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