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群体性行政争议成因、特点及预防和化解对策
作者:王娟 张健 发布时间:2009-12-02 浏览次数:1109
随着改革的深入, 行政争议数量在我国日益增多,特别是群体性行政争议较为突出,群体性行政争议是指一定数量的人们由于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而引发的争议。
群体性行政争议产生的原因有:一是改革作为一场深刻的革命,必然会触及社会各阶层或群体既得利益,这是群体性行政争议增多的内在因素。特别是收入分配的不均,更容易导致人们在思想上、心理上、情绪上造成某种程度的失衡和冲突,而这种情绪如果得不到疏导或调试,就可能演变为一种极端行为。二是国内外形势错综复杂,社会矛盾交织,是导致群体性行政争议增多的外在原因。三是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规范或者违法是引发行政争议的直接原因。四是公民意识增强。随着公民法律意识增强,越来越多的人懂得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来不需要通过诉讼解决的行政争议,现在也纷纷起诉到法院。
近年来,因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城镇房屋拆迁、城市规划许可、劳动和社会保障、相关行业准入审批等社会热点问题引发的群体性行政争议较为突出,这些争议涉及人数多,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一旦处置不当,极易酿成重大群体性行政争议,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必须高度重视。中国目前正处经济转型、体制转轨和矛盾突发时期,现阶段的群体性行政争议,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下社会问题的一种表现形式,是社会结构转型过程中人民内部利益关系多元化、复杂化的集中反映。
一、群体性行政争议的特点
当前,由于社会转型带来的利益分化、地方政府职能错位以及基层组织社会控制力弱化,导致大量群体性争议或事件的发生,其中一些群体性行政争议进入法院司法审查程序,成为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呈逐年递增的趋势,且案件影响、案件处理难度不断加大。案件主要涉及城市建设、征地土地纠纷、拆迁补偿裁决纠纷、拆迁许可行为、规划行政许可行为、强制拆除等。群体性行政争议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涉及人数多,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较多。群体性纠纷争议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且往往具有共同的利益,容易互相串联形成合力,处理不当容易引起矛盾激化,造成集体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如城市房屋拆迁、征用土地、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案件,当事人人数众多,当事人往往居住在同一小区、同一村落或者同一单位,相互之间具有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利益,相互之间联系也方便。为了共同的利益,当事人往往共同起诉、共同出庭或者在其他案件开庭审理时出庭旁听。群体性行政争议多发于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一旦处理不当,将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基本生产和生活。
二是当事人一方为老百姓,法律意识强,但法律知识欠缺,容易出现盲目、偏激、过激行为。近年来,随着社会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日益增强,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时,知道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同时,他们的法律意识还非常欠缺,对实体法一知半解,更不了解程序法的相关规定。这导致他们对通过法院解决问题寄予过高的期望,认为出了问题就应当找法院,一旦将起诉状交到法院,法院就应当负责为他们解决一切困难。且有些群体性行政争议进入司法程序前,一般都经过行政协调或信访等途径,但因矛盾尖锐,收效不大。他们提起行政诉讼,一方面对诉讼的期望值非常高;另一方面对司法裁判的公正性抱有疑虑,甚至从已进入诉讼程序就对法官怀有敌意,在开庭时出现抵触情绪、哄闹法庭的现象。若最终的裁判结果不能使他们满意,便把责任归咎于法院,使原本已经尖锐的矛盾更加激化。甚至导致他们不断到中央机关上方或采取其他过激手段。
三是群体性行政争议案情较为复杂,有很多争议属于历史遗留问题。诉外要求多,善后处理难,适用法律方面难度较大。群体性行政争议如不服拆迁许可证案件,原告诉讼目的的实质不在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是对拆迁补偿款的数额不满意,意在通过诉讼提高补偿数额。强制拆迁类案件的原告则希望通过诉讼解决补偿或重新安置的问题。此外,因此类案件疏于影响重大的案件,单纯通过行政诉讼途径不能满足原告要求,因此真正解决问题需要政府的配合和支持。
四是群体性行政争议具有潜在性。很多案件,进入行政诉讼的可能只是一起或者几起,但是有共同利益的人很多,他们虽尚未提起诉讼,但在等待观望已经进入诉讼的案件的裁判结果,在案件审结之后,有可能根据案件的结果提起诉讼,形成群体性行政诉讼。群体性行政争议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由于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征地拆迁等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各级领导较为重视,社会各界也广为关注,容易形成舆论压力。
二、预防和化解群体性行政争议的主要措施
预防和化解群体性行政争议,特别是在案件具体处理过程中,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综合考虑和权衡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好政策与法律、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耐心细致地做好疏导和解释工作。尽可能通过协调和解的方式解决矛盾和纠纷,力争将案件的负面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防止和避免因工作方法不当激化矛盾引发群体性行政争议。对于群体性行政争议,如果一时难以查明争议的起因和目的,首先应当将其作为人民内部矛盾对待并采用相应的处理方法,避免用处理敌我矛盾的方式和手段解决问题。在此前提下,应该积极稳妥地做好群体性行政争议的处置工作,将问题化解于当地、化解于基层、化解于萌芽状态。
一是建立信息预警与应急机制,及时制定工作预案。注重发挥立案、信访接待的预警功能,努力将群体性行政诉讼可能引发的社会不稳定情势控制在萌芽阶段。由于群体性行政争议发生的时间、规模、方式、后果具有不确定性,情况紧急,必须及时制定工作预案。
二是把握规律,做好提前防范工作,建立群体性案件摸底排查机制。群体性行政争议参与人员多,涉及范围广,群体行为的相互感染力强,自制力差,来自外部的任何微小刺激,都可能引起群体情绪的进一步激化和行为扩大、升级。因此,针对群体性行政争议,应当发挥立案、信访接待的疏导作用,耐心向当事人宣传法律,做好当事人的接待工作。在接待群众诉讼案件时,对当事人要适时作恰当解释、解答、宣传法制,避免当事人产生急躁情绪和对立情绪;强调依照法定程序处理的必要性,做好劝导工作,劝解其通过正当途径解决问题,告知其采取过激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避免出现恶性后果。同时主动了解矛盾的发生、处理途径、结果和上方等情况,掌握不稳定因素存在的态势,还要从各方面了解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职业构成、情绪状态及一贯表现等,增强处理突发事件的预见性和主动性,慎用警力。
三是依法保护当事人诉权,严格审查立案条件。当前,群体性行政纠纷有不断增多的趋势,一些纠纷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单纯依靠法律解决不好或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效果好,如历史遗留问题引发的诉讼就不宜由法院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由于群体性行政争议的一些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他们根据直觉决定起诉对象、案由、诉讼请求等内容,可能不符合实体法或者程序法的规定。立案阶段如果不能及时发现问题,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由于程序问题被驳回起诉,或者由于请求不当被驳回诉讼请求,当事人往往不理解,容易与法院形成对立。因此对于群体性案件的立案一定要慎之又慎,要求立案人员必须严格审查起诉条件,认真审核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充分行使释明权,指导当事人修改诉状的瑕疵,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同时,立案人员要准确掌握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慎重分辨纠纷性质,加强立案环节的沟通协调,对于一些重大案件的立案要畅通渠道;对于不属于法院司法管辖范围的群体性争议要充分说明理由,引导到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四是要重心下沉,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对当事人反映的问题通过阅卷、调取相关材料等认真做好调查工作,找出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发生纠纷的深层次原因。同时,要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变被动受理为主动排查,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争取将社会矛盾消除在初始,化解在基层。
五是要及时处理,适当延伸职能,完善群体性案件处理的协调和联动机制。对于群体性案件反映出的问题及时处理,加强研究,找到问题的症结及解决方案。对于应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曾到有关部门反映、处理过的群体性争议,主动向有关部门了解纷争情况、前期处理情况,发挥部门联动作用。在依法裁判的同时,谋求党委、人大和政府的领导、支持和配合。针对原告在诉讼中反映出的合理要求,如无法通过裁判方式解决,积极谋求相关部门的配合支持,通过司法建议等方式确实解决涉及原告利益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