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一些二手房买卖当事人为了贪图便宜,只对房屋买卖的合同进行公证,而不办理过户手续,导致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只公证不过户”的原因

1、买卖有限制房屋。农村住宅、小产权房等国家严格限制买卖的房屋相对较为便宜,但一般情况下不可能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只能通过公证的形式,证明双方买卖合同的成立。

2、故意规避税收和费用。房屋投资者钻政策的空子,通过公证不过户的方式,直接将上手的房屋过户给下家,规避税收和房屋交易费用。经济适用房主出售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不过户不仅可以规避税费,还可以不补交土地收益。

3、买方存在侥幸心理。买方认为房屋买卖合同生效后,对双方均具约束力,不办理过户手续不影响合同效力。即使日后发生纠纷,卖方要求解除合同,自己也可以依据有效的合同,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卖方办理过户手续。

4、房屋中介利益驱动。中介公司利用买卖双方对相关政策的不了解,主动为交易双方出谋划策,由卖方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买方指定的人代替卖方办理过户手续,与房产证原件一起交由买方保管,以此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房屋中介的成功率,谋取中介费。

二、“只公证不过户”的风险

1、卖方毁约。随着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的不断加强,农村土地被征用拆迁等因素升值,城镇房价持续攀升,为了获得更高的收益,房屋出售方不惜撕毁合同,导致房屋买卖发生争议,对农村住宅及无产权证房屋的买卖,一般会被认定无效,由于双方都存在过错,买方的损失将由自己承担。

2、一房两卖。由于我国对不动产实行的是登记制度,因此,即使买卖双方签订了合法有效并经公证的房屋买卖合同,但由于双方没有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房屋的产权人仍然是原出卖人,出卖人仍可以行使房屋所有权人的相应权利,第三方以合理的价格善意取得房产,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没有过户的买房人只能找卖房人索赔损失。

3、房屋被抵押、查封的风险。卖房人可以挂失后重新申领房产证,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一旦发生产权纠纷,银行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如果卖房人存在其他债务被诉之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买方对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存在过错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4、公证存在失效的风险。公证房屋买卖合同和委托合同能够证明合同是真实、合法的,但并不能限制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法定权利,更不能产生新的法律关系,因此,经过公证的合同,仍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依法解除。当事人一旦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公证的合同也就失去了效力。

三、对策

1、加大宣传,提高法律意识。相关职能部门应充分利用房屋交易场所和大众媒体广泛宣传房屋交易的法律法规,指导买卖双方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办理二手房过户手续,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矛盾。

2、加强监管,规范交易行为。公证机关对授权委托书的公证应确定一定的时限,避免委托办理过户手续无限制拖延;房屋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二手房交易市场的管理和监督,严厉打击为了逃避房屋交易税收、交易费用和土地收益故意不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加强对房屋中介机构的管理,加大对违规为当事人提供二手房交易服务的中介机构的惩处力度。

3、严格制度,规范过户手续。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在办理过户时应当严格审查授权的时效性和证件的有效性。二手房过户时,一般要求房屋所有权人和买方亲自到场办理。对授权委托办理的,尽量避免出现中介或买方持有授权委托书、身份证等证件单独办理房屋过户的情况。卖方应当提高认识,不要轻易将身份证件交给中介和买方,防止被他人恶意利用。

4、完善法律,促进合法交易。加快房屋交易法律法规的修订,规定二手房交易中买卖合同成立后,买卖双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时间,逾期不办理则二手房交易行为无效。对于规避房屋交易费用故意不办理过户手续的,法律应当规定买卖双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