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按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从本人从事民事审判工作以来,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曾逐年上升趋势,但是真正能够因家庭暴力使受害方在离婚案件中获得赔偿的案件少之又少。

一、家庭暴力案件特点分析

1、家庭暴力案件具有隐蔽性特点。这与中国传统的“家丑不可外扬”观念有关,在家庭暴力初期,为维护家庭的稳定,受害人往往忍气吞声,由此导致施暴者更加猖狂。

2、受害人妇女居多。据我院审理此类案件的统计来看,在所有家庭暴力致离婚案件中,90%以上施暴者都是丈夫。

3、损害赔偿较难。由于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很多受害者法治意识淡薄,不注意保存证据,在离婚时获得赔偿的几率较小。有的当事人由于害怕打击报复,只求达到离婚的效果,至于损害赔偿并不诉求。

二、家庭暴力致离婚案件上升成因分析

1、婚姻基础较差。从本人所接触的离婚案件来看,很大一部分家庭暴力案件都是因为婚姻基础较差,认识很短的时间就“闪婚”,草率结合后又缺乏应有的沟通和交流,在发生大大小小的矛盾时,不能正确对待,为达到自己的目的以极端的手法对待彼此,导致家庭暴力发生、升级。

2、家庭地位不同。在传统的家庭结构中,男主外女主内,丈夫在家庭中享有较高的地位,将妻子视为私有财产,一旦妻子做出不符合他们要求的事情,他们便拳打脚踢,妻子在遭受暴力的初期,往往会原谅丈夫的行为,这样使得施暴者更加猖狂,妻子实在不能忍受的时候,就向法院提出离婚。

3、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腐朽思想与陋习不同程度地波及着婚姻和家庭。债台高筑、嗜酒如命、重婚、包养二奶等社会丑陋现象的存在引发了家庭暴力,施暴者为达到自己的畸形目的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有些施暴者在喝完酒后意识不清,对妻子实施暴力,清醒后认识到错误后向妻子求饶,妻子在反复的被打与安抚中,终于忍受不住,向法院提出离婚。

4、法律上缺乏监管。家庭暴力往往被认为是私事,在刑事上为自诉案件,也即“不告不理”。制裁手段的缺乏,使相关部门对家庭暴力往往束手无策。我国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行为虽有禁止性规定,但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具体的制裁办法,可操作性不强。

三、对策

1、加强法治宣传。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对家庭暴力的危害进行宣传,提高法律意识,使受害者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在受害时注意保存证据。对社会上存在的陋习与丑恶现象,应当加大打击力度,宣扬和谐的家庭观念。

2、提升自我保护意识。家庭暴力中,施暴者大多缘于夫妻在家庭中地位不平等,要想改变这种情况,女性应树立“自尊、自强、自信、自立”的观念,提高自身素质,消除封建残余思想,要认识到自己与男性具有同等的人格与尊严,保护自身不受伤害。在婚姻生活中,双方多进行沟通与交流,遇到存有分歧的问题,要共同理性地面对并心平气和地提出各自的看法与意见,不能动辄就进行人身攻击,以免事态激化,避免家庭暴力的发生。

3、加强司法援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援助和保护受害者是反对家庭暴力的重要措施。家庭暴力发生后一方面要制裁施暴者,另一方面要抚慰受害者。居委会和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及妇联等要重视给受害者精神上的抚慰,及时解决他们的困难。相关部门还应开辟妇女热线电话,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和心理咨询。

4、公正执法。为了保护妇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司法机关要加强对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要重视和加强对施暴者的制裁力度,形成强大的威慑力,使施暴者有所顾忌,让妇女权益切实得到保护。司法机关的执法人员应转变家庭暴力行为系夫妻间私事的观念,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和维护法律尊严。并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给受害者最大的便利,使其得到相应的赔偿。

5、注重调解的多渠道,充分发挥调解功能。法官在处理涉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案件时应广开渠道,邀请资历威信较高的亲属或当事人所在单位人员或基层组织、妇联到庭参与调解,或让当事人在庭前或法庭上进行单独交流等方法促成双方和好。若确无法调和的,法官要耐心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让施暴方认识到自身的错误,以达到平和离婚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