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农民工陈某在建筑房屋时从在建的三楼跌下摔伤,并构成残疾,但对其损失究竟由哪方赔偿发生矛盾,陈某无奈,将建筑公司、其雇主及召集人一起告上了法庭。日前,该案经射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建筑公司与陈某的雇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20088月,原为农民的陈某为了增加家庭收入,在同乡王某某的召集下,与其他几名农民一起到大地公司建筑的住宅楼做瓦工,而该住宅楼的瓦工部分又是由大地公司在明知林某没有相应建筑资质的情况下分包给林某施工的,在林某的同意下,陈某与王某某等数人开始了共同的劳动。哪知不幸在1个月后发生,陈某在三楼从事工作时,不慎从三楼跌落在地,致头部严重受伤,被送到当地医院治疗。后其伤情经鉴定已构成十级伤残。为赔偿事宜,陈某多次与建筑公司、林某及王某某交涉,但林某在给付了部分医疗费后,却拒绝再承担任何费用,大地公司与王某某更是拒不承担任何责任。

射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的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然人不能成为劳动合同中的用工主体。本案的三被告中,虽然大地公司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的主体,但工程已被大地公司分包给林某,原告受林某的指派从事工作,大地公司对原告的管理不存在控制、支配的从属关系,故大地公司与原告陈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原告为用工方即林某提供劳务,应当认定原告与林某存在雇佣关系,陈某在从事雇佣工作时受到伤害,其损失应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某某虽是召集人,但其与陈某等人一起从事工作,在林某处获取同样的报酬,其召集他人从事劳动的行为应当视为受林某委托为其招聘工人的行为,故陈某与王某某之间没有雇佣关系。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本案的发包人大地公司明知被告林某没有相应的建筑施工资质,但仍将工程发包给被告林某施工,对原告的损害,应当与林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射阳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林某赔偿原告陈某医疗、误工、护理、残疾赔偿金等合计3万余元,被告大地公司对上述赔偿负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对被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